廊坊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廊坊公积金中心」
廊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 http://www.lfgj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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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查询:
信贷科:03162054332;
归集科: 03162029233;
资金管理科:03162054380
一、廊坊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五条 申请住房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称借款人),应当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廊坊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本项贷款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住房的,应当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当具有规划、土地、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借款人应当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产权人; 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应当有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的证明
(五)拥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20%以上的自有资金;如申请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按照国有商业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借款人用房产作抵押,用国库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作质押,有保证人提供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廊坊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住房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4倍;但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80%,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成本费用的50%。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额度应当不超过借款人在原商业银行贷款剩余的本金余额。较高住房贷款额度为40万元。
第八条 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人自贷款申请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后5年,不足30年的,其贷款期限最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用所购私产住房做为抵押物的,住房贷款期限为房龄加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
第九条 住房贷款利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三、廊坊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到“核心”领取并填写《廊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住房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规划、土地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的证明
(三)购买住房首期付款的原始收据及复印件,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证明;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享受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四)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的证明
(五)抵押物现值不明的,应当出具有效的估价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 “核心”应当在受理贷款申请15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视贷款担保方式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房产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住房贷款分别按下列方式拨付: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时间,由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二)购买私产住房的贷款,由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售房人个人账户或房产置业公司账户
(三)购买集资建造住房的贷款,由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到集资建房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四)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由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借款人个人账户
(五)偿还商业银行的购房贷款,在中介公司先行垫付资金后,由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到中介公司帐户。
廊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文件精神于 2003年8月批准成立,2003年12月组建。中心为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机构,直接隶属于廊坊市人民政府,规格为处级。
中心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本级编制 31名,内设办公室、资金管理科、稽核审计科、信贷科。在金光道36号建行廊坊分行二楼西厅建有“营业大厅”,实现了开放式、一站式服务办公。大厅设有咨询、支取、查询、个贷等窗口。“中心”投资近200万元建有先进的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实现了和建设部、省建设厅的互联互通。“中心”和各受托银行同步采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
各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管理部。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廊坊市各县市公积金业务网点、咨询热线
市本级:廊坊市金光道32号,银监局二楼。
文安管理部:县城北马路东侧249号电视台对过。 电话:03165255251
香河管理部:府前街17号。电话:03168317387
大厂管理部:城关西大街6号。电话:03168820229
大城管理部:新华东街90号。电话:03165562018
霸州管理部:金康道63号。电话:03167222001
永清管理部:益昌路63号。电话:03166629856
固安管理部:新中街96号。电话:03166161741
三河管理部:世纪广场对面;燕郊镇学院东大街。电话:0316321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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