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莆田公积金政策调整文件「公积金贷款新政」
重要通知!
6月1日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
具体通知如下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经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八次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莆房金业管〔2020〕3号)解读如下:
一、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提取额度由原来每人3600元/年调整为每人5400元/年。
解读:为支持无房职工通过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推行“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关于“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要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的规定,将提取额度由原来每人3600元/年调整为每人5400元/年。
二、凡连续欠缴公积金超过13个月以上的单位,中心将封存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解读:为了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管理,对收到我中心发出的催缴通知书后,仍拒不缴存超过13个月的单位,中心在继续按照规定催缴的同时,对此类单位缴存账户进行统一封存,方便该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
三、关于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评估报告有关问题的认定。
1.房屋价值以该套不动产交易时增值税普通发票价格认定,抵押比例为:房龄20年(含)以下的,框架结构按发票60%认定,混合结构按发票50%认定;房龄20年以上的,框架结构按发票50%认定,混合结构按发票40%认定。没有标明使用时间的,以竣工时间认定,既没有使用时间也没有竣工等时间的,由职工提供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房龄按20年以上认定。
2.对于拆迁安置、自建房等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其他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其价值以该不动产的初始价格认定,若没有初始价格,可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价值重新评估,评估费用由贷款申请人承担。
解读: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精神,切实减轻购房职工负担,简化办事手续,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取消了二手房评估报告,调整了不动产抵押比例,二手房购房总价以该套不动产交易时增值税普通发票价格认定,房龄以不动产权证上标明的为准(没有标明使用时间的,以竣工时间认定,既没有使用时间也没有竣工等时间的,由职工提供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房龄按20年以上认定)。同时对拆迁安置、自建房等需用其他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对其抵押价值进行明确。
四、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条款为准,解释权归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日
来源:最新!莆田公积金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