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规范执行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
8月1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对六盘水市近期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调整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今年以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规范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1——7月累计为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103322人次11.57亿元,向3117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11.92亿元,支持职工购买住房38.11万平方米,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助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公积金归集使用实际,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市公积金中心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向先进城市学习的基础上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交了一系列政策调整措施建议,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2021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规定进行了调整。
此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主要涉及三大方面的调整:为落实好“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供热等自住住房改造”的要求,助力我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顺利推进,从8月13日起,我市正式启动了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补充解决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或集中供暖设施费用。
为落实住建部要求和体现公积金制度“互助性”“保障性”,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从今年8月13日起,我市调整规范了两项公积金提取业务,一是规定同一套住房12个月内交易2次及以上的,从第2次起购房人不得以购该套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规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申请按月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自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内须使用自有资金还款,正常还款12个月后方可执行按月扣划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为深入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管理等政策的要求,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将规范执行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一是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差别化政策。二是对公积金贷款中的存贷比例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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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贷款政策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对市民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8月17日下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相关负责人对市民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记者:是不是只要加装电梯和安装供暖设施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不是所有加装电梯和安装供暖设施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住房属于列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并且更新改造方案明确需要加装共用电梯或集中供暖设施的,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列入本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住宅(小区)不属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的范围。
记者:调整后的贷款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为确保政策调整前已购房职工不受影响,本次调整后的贷款政策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明确了一定时间的过渡期,缴存职工购买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已准入楼栋所属住房,购房合同在2021年10月1日前已登记备案,并且在10月1日前提交贷款申请的,可按印发前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贷款额度仍按不超过缴存余额的20倍核定;属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仍执行20%,贷款利率仍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10月1日后(含10月1日)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无论其购房合同是否在2021年10月1日前登记备案,一律按调整后的贷款规定执行。
记者:申请按月扣划还款的职工用自有资金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后,是否还需要提交申请才可进行按月扣划?
答:为落实“只跑一次”的服务目标,职工在签订贷款合同可以同时申请按月扣划业务,签订委扣协议,之后不需要另行申请,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12个月内如果正常还款,市公积金中心将依协议按月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记者问:如果贷款后没有按期还款会影响按月扣划还款吗?
答:为推进诚信建设,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文件规定:借款人在使用自有资金还款期间不应当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如缴存职工在贷款发放后12个月内未正常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3期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原签订的委托协议不再执行。
贷款逾期对缴存职工的影响很大,因此请广大职工一定要注意按时还款,保持良好的个人信用。
乌蒙新报讯 记者 张心玥
总值班: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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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永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