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 家庭成员之间互用住房公积金 住建部作出答复
近日,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31号建议提出的“家庭成员之间互用住房公积金”的内容,住建部作出答复。
答复提到,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除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可申请提取外,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的,也可申请提取。
2015年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进一步放宽了租房提取的条件,规范了租房提取的额度,简化了租房提取的要件。部分城市中心还在试行缴存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的提取。
上述提取方式不仅满足了职工在住房消费方面的提取需求,也从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方面,提供了提取使用途径。
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规定,需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申请,一般以缴存职工家庭为单位实现配偶之间的互贷互用,不包括已经工作的成年子女。
河北去年公积金提取超439亿元根据河北省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发布《河北省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河北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706.07亿元,同比增长7.77%;提取额439.24亿元,同比增长5.59%;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82.8亿元,同比增长5.58%。
据了解,《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述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