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新政策「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新政策」
3月26日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公告》
新政策有什么变化
咱们一起来看看
2019年3月26日,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住建厅部、省住建厅有关进一步防范资金风险的文件精神,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的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住房消费,有效管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新增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
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或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仅限提取个人分摊部分的金额)。
二、严格控制同一套住房频繁买卖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一套住房在短期内多次连续交易,频繁转换产权人的,在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后,间隔时间不足12个月(含12个月)交易,又产生新的提取事项的不予受理。
三、恢复住房消费提取金额时间限定政策
所有非销户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均需保留本人当前月缴存额的6倍金额,之后再根据提取类别提取相应的公积金金额。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产权所有人及配偶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产权所有人及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应出具三年以内的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出具一年以内的不动产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四、规范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金额和范围
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中签字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资格办理公积金提取,没有在借款合同中显示并签字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执行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政策
实施贷款额度动态调控。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公平互助、存贷结合、责权对等,风险防控”的原则,实施贷款额度动态调控,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同时按以下三个条件综合计算核定,以三个条件中核定最低限为贷款金额上限。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确定的45万元。
(二)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
(三)实行“存贷挂钩”,即按照缴存人员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核定贷款金额。具体如下:
1.贷款金额 ≤借款人夫妻双方账户余额 X n倍。
2.倍数n在10-20倍之间浮动;当个贷率低于75%时,可贷额度是职工夫妻双方账户余额的20倍;当个贷率高于90%时,可贷额度为职工夫妻双方账户余额的10倍;当个贷率在75%-90%之间时,可贷额度为职工夫妻双方余额的15倍。可贷额度取整到万元位。(此项为重点,倍数n的数值和个贷率的百分比密切相关,当前周口的个贷率是多少,需要去周口住房公积金核实,知道个贷率就可以算出你能贷款的额度了。)
3.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一万元的,按1万元标准计算。
4.异地贷款依据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余额核定。
5.贷款申请前12个月内一次性补缴的金额不予认定。
六.明确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时间限定
(一)购买自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
(二)“商转公”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其提前结清银行贷款本金,申请时间在结清银行贷款6个月内。
(三)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取得不动产产权证的,应在签订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出具三年以内申请;存量房以二手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及缴纳契税一年内或房屋过户前申请。
七、加强信用风险防控,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借款人及配偶存在违反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的失信行为,被记载到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或强制划转的。
(三)借款人夫妻征信报告中,信用卡及各类贷款(不含已结清的助学贷款),对5年内发生连续逾期90天(含)以上或累计逾期月份数6期(不含)以上逾期记录的借款人家庭,不予发放贷款;对有到期未结清贷款和到期未结清信用卡透支的借款人家庭,不予发放贷款。
八、防范资金安全风险,规范资金划拨账户
在贷款资金管理上,实行分类管理,定向划拨,防止资金挪作他用,确保贷款回归真实用途。购买现房、期房,贷款资金划拨至开发商提供的账户;购房二手房,划拨至卖房人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拆迁安置房,划拨至拆迁安置单位提供的账户。置换商业住房贷款,贷款资金划拨至借款人的还款账户。
九、取消提取和贷款间隔时间的限制
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者购买自住房时,可按照规定提取使用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受间隔时间限制。
十、加强楼盘风险防控
申请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项目建设进度多层楼盘主体需封顶,高层楼盘主体建设需建到2/3以上。
十一、本《通知》由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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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叶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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