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公积金最新政策「公积金可以取出来吗」
好消息!湘潭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含缴存、提取、贷款)所需资料进行优化,好几个证明资料都不用再提供了。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方便办事群众,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决定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含缴存、提取、贷款)所需资料进行优化。下列能够通过管理中心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到的信息资料,由管理中心查询并打印,无需缴存单位、职工再提供相关原件及复印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新设立的单位依法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无需再提供。
二、婚姻状况材料
包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民事判决(调解)书。(一)省内民政登记系统已备案的,可无需再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但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民事判决(调解)书仍需提供。(二)非省内民政登记系统备案的,仍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民事判决(调解)书等相关婚姻状况材料。
三、户籍(口)材料
包括户口本、同户户口人员关系证明、姓名。(一)省内户口且已在省内户籍登记系统备案的,无需再提供。(二)非省内户口的,仍需提供。
四、购房材料及首付款凭证
包括房产网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以及首付款凭证。
(一)湘潭市行政区域(包括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内购房的,无需再提供。
(二)非湘潭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仍需提供。
五、房屋套数证明无需提供。
六、月收入证明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月收入的,无需提供。
七、离职证明无需提供。
八、民政部门办理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省内民政登记系统已备案的,无需提供;
非省内民政登记系统备案的,仍需提供。
本通知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7日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方便办事群众,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实现了与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湘潭中心支行等部门和相关商业银行的数据对接,可以查询缴存单位企业注册相关信息以及缴存职工户籍、婚姻、房屋、医保报销、个人信用报告和商业住房还贷等信息。凡是通过管理中心信息共享平台能够查询到的信息资料,自《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之日起,由管理中心查询并打印,无需缴存单位、职工再提供相关原件及复印件。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关于缴存业务办理资料优化方面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包括新开户单位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单位账户信息变更(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人代表等变更),单位分户、合并等三项业务。新设立的单位依法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在住房公积金单位新开户缴存、单位账户信息变更(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人代表等变更)、单位分户、合并等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无需再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法人证书。
二、关于提取业务办理资料优化方面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包括购买本市辖区期房、现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房商业住房贷款、偿还自住房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市辖区无房租房提取、城镇居民低保提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等十二项业务。
(一)购买本市辖区期房、现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时,无需再提供省内的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但省外登记结婚或离婚的,仍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非省内户口的,仍需提供户口本。
(二)偿还本省建设银行自住房商业住房贷款、偿还自住房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需再提供省内的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本、建设银行的还贷明细和余额单。其余银行或非省内建设银行贷款职工,办理商业还贷提取的,仍需提供商业还贷明细和余额单。后续开通与其他商业银行联网后,相应减少该银行的还贷明细和余额单,离异未再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判决(调解)书,以及省外登记结婚或离婚的,仍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非省内户口的,仍需提供户口本。
(三)本市辖区内无房租房提取。无需再提供省内的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本、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但离异未再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判决(调解)书,以及省外登记结婚或离婚的,仍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非省内户口的,仍需提供户口本。
(四)城镇居民低保提取。无需再提供省内的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本及民政部门办理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但离异未再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判决(调解)书,以及省外登记结婚或离婚的,仍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非省内户口的,仍需提供户口本。
(五)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无需再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
(六)出境定居提取。无需再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出境定居签证需提供。
三、关于贷款业务办理资料优化方面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包括购买自住房贷款,商转公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修改借款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变更代扣还款卡,增加共同借款人,删除共同借款人,变更主借款人,提前还贷,变更抵押物,贷款档案资料查询及复印(如贷款合同、他项权证等),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务查询、打印等十二项业务。
(一)购买自住房贷款。包括期房按揭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无需再提供省内的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本、家庭房屋套数证明、月收入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但离异未再婚的,仍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判决(调解)书,以及省外登记结婚或离婚的,仍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非省内户口的,仍需提供户口本。
(二)商转公贷款。该项业务因目前个贷率偏高,资金紧张,暂停办理。后续开通后可精简的资料同购买自住房贷款。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该项业务暂停办理,后续开通后可精简的资料同购买自住房贷款。
(四)修改借款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仅凭身份证便可申请变更,无需提供省内的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但非省内公安部门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的,仍需提供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
(五)变更代扣还款卡。主借款人凭身份证和新的代扣还款卡即可申请办理。
(六)增加共同借款人。因还款过程中结婚的,配偶在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省内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无需再提供结婚证,可由借款人配偶持身份证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即可;非省内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仍需提供结婚证。
(七)删除共同借款人。因还款过程中解除婚姻关系,贷款所购房房屋产权归主借款人所有,贷款余额由主借款人独自承担,且主借款具备贷款能力和偿还能力的,省内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无需提供离婚证,可由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即可;非省内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仍需提供离婚证。
(八)变更主借款人。因还款过程中解除婚姻关系,贷款所购房房屋产权归原共同借款人所有,贷款余额由原共同借款人独自承担,且原共同借款人具备贷款能力和偿还能力的,省内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无需提供离婚证,可由原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即可;非省内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仍需提供离婚证。
(九)提前还贷。包括提前部分还贷和提前全部结清,纯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的,由住房公积金持有人持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即可;动用主借款人代扣还款卡内储蓄存款的,还需主借款人持身份证和代扣还款卡到管理中心柜台办理或通过住房公积金手机APP申请办理。温馨提醒:暂停办理住房账户余额提前部分还贷业务。
(十)变更抵押物。未婚或省内登记结婚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即可申请办理;非省内登记结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省内离异未再婚的,只需提供身份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即可申请办理;非省内登记结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
(十一)贷款档案资料查询及复印(如贷款合同、他项权证等),仅需被查询人持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即可。
(十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务查询、打印等。仅需借款人持身份证到管理中心查询、打印即可,也可登录管理中心门户网站进行查询、打印。
《通知》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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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ID:xtzfgjj)
编辑:郭娜
审核:吴新春 徐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