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房公积金补缴「青岛补缴社保」
时间:2022-09-25 13:59:16 • 来源:青岛链家城北旧事
问题:5月份离职,8月份再就业,5、6、7月未能及时缴纳公积金,请问这3个月的公积金是否可以自行补缴。
答复: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如果您有公积金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拨打0532-12329直接联系。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精彩信息
2021-06-03
2021-06-03
2021-06-03
2021-06-03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