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窗口指导城投债业务「城投发债条件」
一、交易所公司债券
(一)区县级AA主体首次申报
1、当地政府性债务率区域不属于红色或橙色(交易所用的是财政部2020年数据,一年更新一次)。
2、发行人所在区县一般预算收入50亿元以上(低于50亿则需要省级平台企业或AAA担保公司担保)。
3、国家级高新区城投的行政级别认定需以城投实际控制人即地方管委会或政府行政级别为依据。
注:政府性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综合财力*100%=(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 隐性债务余额)/(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收入-一般公共预算上解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政府性基金转移性收入-政府性基金上解支出-政府性基金调出资金)*100%债务率>300%,风险等级为红色;200%<债务率≤300%,风险等级为橙色;120%<债务率≤200%,风险等级为黄色;债务率≤120%,风险等级为绿色。
(二)主体存在隐性债务,即使满足上述要求,募集资金用途不可用于补流和新建项目
交易所参照财政部给的隐债名单,用的还是去年6月的版本。
(三)特殊品种不可豁免(如绿债、乡村振兴)
(四)在计算40%发债额度时,短债和私募债一起计算
(五)城投的供应链abs参照审核
(六)已经完成隐债清偿的城投企业( 可以是还没出财政部名单的,但须由地方财政局出具已完成清偿的盖章说明),可尝试申报募集资金用于基金出资的公司债。
二、 企业债
(一)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属于橙色地区的城投企业,需要主体 AAA 或者由 AAA专业担保公司担保, 属于红色区域的城投企业目前较难受理。
(二)区县级城投企业债项至少 AA 。
(三)基金债的要求发行人主体评级已提高至aa /aaa。
三、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一) 关于募集资金用途
1、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偿还发行人子公司借款的,子公司也应查询类别并分类管理用途。
2、项目贷款视同建设项目,要求发行人同级政府或财政出文。
3、注册阶段,原则上匡算两年内到期的债务融资工具(及 6 个月内起息的过桥借款);发行阶段,原则上匡算未来一年内的用途,债务融资工具过桥借款需为 6 个月内起息。
4、公募城建不再限制含权用途, 但需加上承诺:本次中期票据 X 亿元用于偿还含回售选择权债券“XXX”回售本金部分,金额 X亿元。本次中期票据发行后,若“XXX”实际回售金额小于约定用于偿还回售部分的发行金额,发行人将与投资机构协商并按照相关规则提前兑付剩余部分,发行人承诺剩余部分金额不再用于其他用途。
(二) 关于监管协议和承诺
1、监管协议不再作为要件上传系统,需在募集说明书中额外补充承诺如下:“发行人承诺,已与银行类承销机构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就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开立监管专户或监管账户,并在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单独存放,不与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监管专户或监管账户不用于接收、存放、划转其他资金。发行人承诺,存续期将严格按照发行文件约定用途使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存续期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将配合存续期管理机构或主承销商核查拟变更用途是否涉及虚假化解或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并于变更前报备核查结果。发行人承诺,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不涉及重复匡算资金用途的情况。”
2、隐债的说明和尽调模版已进行更新。
(三) 城建类项目进组调整
1、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主营为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区县平台在能源组审核;
2、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主营为土地整理和保障房建设的市、区县平台在制造业组审核;
3、 主营基础设施建设的普通市级平台在城建一组审核;
4、 主营土地整理和保障房的普通市级平台在城建二组审核;
5、普通区县级平台以及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园区企业在交运组审核;
(四) 协会预评要点调整
公募后续不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额外出具科目相关的专项说明。
(五) 关于投资者保护条款
1、公募城建类企业关注注册阶段的投保条款设置,预评不会主动要求加投资者保护条款。如果是主承销商内核等要求添加,需在尽调报告中补充是否征求发行人意见,是否了解投资者保护条款的内涵和功能,是否了解投保条款触发后所要采取的措施。
2、私募城建类企业关注注册和发行阶段的交叉保护条款。如果一定要加的需要主承销商出具说明,说明加交叉保护条款的理由、说明已经充分告知发行人条款内涵和触发结果。
四、境外债
(一)根据最新的发改窗口指导意见,境外债政策收紧,主要包括:
1、代建与土地整理收入合并不能超过50%(最好不要接近50%),棚改安置房 不算政府收入;
2、补流不能超20%;
3、发债规模不能超过净资产40%(包括累计余额);
4、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覆盖债券利息;
5、项目收益要能覆盖成本(这条不是很明确,具有沟通看见)。
1 2 3 4 均为红线与备证没有关系,不能突破。
(二)发改委沟通要点:
1、近期城投申请增长很快,委里还是要防范风险
2、对于一些资质弱的城投平台,即使不在平台名单内,如果营收里面来自政府收入超过50%不会批。
3、来自政府收入的定义,举例如政府代建,或者和政府关系比较紧密的基建收入等,没有说特别严谨的定义。
4、资金用于补流的部分过大,也不会批。
5、政府平台名单需要依据财政部给发改的版本,名单更新的时间并不固定。另外也不是企业自己清零隐性债务,当地财政出函确认,财政部就一定会调出名单的。
6、并没有说被拒申请的发行人,后面再申请会受影响,主要还是要看被拒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为名单就算了。
五、融资租赁
人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商业租赁受此文限制跨省业务受限,加之金融租赁不得涉“构筑物”及“隐债”政策要求,租赁撮合业务渠道将进一步收窄。
六、城投领域严查反腐
继浙江、湖南、贵州等省市陆续严查城投融资中介内部违法违规等相关问题后,江苏省也加入到这一行列中来,并且力度有所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