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的发行流程「专项债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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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专项债作资本金,有哪些要求?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规定:“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除了厅字〔2019〕33号,2019年9月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扩大专项债的使用范围,“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并“将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明确为符合上述重点投向的重大基础设施领域。以省为单位,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该省份专项债规模的比例可为20%左右。” 这一比例后来提高到25%。
国发〔2019〕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明确了项目资本金的性质,“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即项目资本金不得为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但可以为投资人(股东)的债务性资金。这一认定,明确了过去“项目资本金也不得为投资人的债务性资金”的有关争议。也印证了厅字〔2019〕33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以用于项目资本金”的合法性。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对于没有经营性的纯公益项目,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对于有一定经营性的准公益性项目,政府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因此,专项债应用于有一定经营性的、适合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项目。
我们知道,固定资产项目的总投资资金构成包括两部分:资本金和债务性资金。政府以资本金注入项目,然后金融机构根据项目的经营收入情况提供市场化融资。资本金比例不能低于国家的规定(一般为不低于20%),同时,根据项目的经营收入规模调节:经营收入丰沛,资本金比例就可以低一些;经营收入弱小,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的债务性资金就比较少,这时候,就需要提高资本金比例,减少融资金额。所以,资本金对于项目筹资完成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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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财政新时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