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对洗钱方法带来的影响是「国内反洗钱常见处罚原因有哪些」
我国拟修订反洗钱法对洗钱方法的影响
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此次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了六方面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反洗钱的概念和任务。
二是强调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
三是完善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和配合反洗钱工作的要求。
四是完善反洗钱调查相关规定。
五是增强反洗钱行政处罚惩戒性。
六是其他方面的修改内容。
《反洗钱法》的再次升级,重点完善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和配合反洗钱工作的要求。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特定业务时,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客户尽职调查和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等反洗钱要求;增加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要求。
如此,势必加大金融业务的监管力度。以往的洗钱方法,更是难以施行。下面罗列了本次反洗钱法升级,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打击的洗钱行为。
1、现金走私。在许多的国家并未建立现金交易报告制度,所以将犯罪收益通过走私带入这类国家。
2、将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构建存款。这种方法也叫化整为零,是将大笔资金分散成小额存款,以免引起怀疑。
3、利用现金密集行业。越来越多的洗钱者利用现金密集行业进行洗钱,他们以赌场、娱乐场所、酒吧、金银首饰店作掩护,通过虚假的交易将犯罪收益宣布为经营的合法收入。
4、直接购置各种动产或不动产。直接购买房产、高价值的交通工具、古玩、艺术品以及各种金融证券等,然后在转卖中套取现金存入银行,逐渐演变成合法的货币资金。
5、利用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无记名债券或期货。由于证券业交易资金量巨大,金融工具和交易品种繁多而且复杂,许多的洗钱犯罪是通过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在内的证券交易形式进行的。还有许多的洗钱者在保险市场购买高额保险,然后再将保费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到罪犯手中。
6、利用离岸金融中心、银行保密天堂等国家和地区对个人资产过度的保密措施。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要么允许成立匿名公司,要么对个人资产有着过度的保密措施,使得犯罪收入进入这些地区后,真实来源很容易被隐藏。
7、开展显失公平的进出口贸易,甚至注册皮包公司,开展虚拟交易。
8、先捞后洗。一些贪官在位时拼命捞钱,捞了就办企业、开公司。这种洗钱的方式有一个特点,就是他们下海后,一般都没有“呛水”。他们与有些唯恐露富的私人老板不同,无论是办企业还是炒股、期货,不管实际上是赚了还是赔了,一般都会宣传自己“大发特发”,惟恐别人不知道自己赚了钱,因为他们要给自己到手的黑钱找个“说法”。
9、边捞边洗。自己捞钱亲属经商,这种方式比较普遍,贪官自己利用手中的权力拼命捞钱,亲属则下海开娱乐场所、餐厅,办企业。如果不是与贪官本人非常熟悉,对贪官与其亲属的关系是不可能知道的,因而洗钱就显得更容易,案发的可能性就更小些。
10、连捞带洗。别人公司自己掌权。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但由别人代理,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掌握。这样既可以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自己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11、转移境外。目前最普遍的洗钱方式是将黑钱转移出去,或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一种是非贸易方式,一些领导干部把子女送到国外,用支付教育费、保险费、佣金等方式套购外汇,再汇到境外。另一种是贸易方式,高报进口,低报出口。一些腐败分子勾结国外公司,在进口设备和原材料时,高报进口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境外进口商,再从其手中拿回扣,然后将非法所得留存国外。再一种是设空壳公司境外投资,即先在国外设空壳公司,然后利用手中职权将非法所得以对外投资的形式汇到境外。
12、贿赂金融监管高官,将黑钱汇往境外。一般为贩毒犯罪集团贿赂金融高官,要求其放松对资金结算的审查和管理,将黑钱转移出境。
13、利用合法的金融体系洗钱。不法分子通过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清洗赃款,特别是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用于转移和藏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14、利用互联网洗钱。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赃款,有的还通过网上赌博,把黑钱洗“白”。
15、通过投资洗钱。不法分子通过投资兴建宾馆,开设公司,购买商品房,投资房地产等方式洗钱;有的甚至在境外开设公司,为其犯罪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
16、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报进出口价格或伪造有关贸易单据等方式跨境转移赃款。
17、旅行支票:海关会对于通关者携带的现金要求申报,未申报者超过限制者没收,但不会对携带旅行支票者做金额的限制,重点在于无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因为支票被存入银行兑现,最终会回到原发票人的手中。
18、在赌场以代币间接兑换:在赌场中兑换成代币,再将代币直接交付给洗钱的受益人。再由他去将代币兑换回现金(通常需要 5% 左右的手续费),在外可声称在赌场内赌赢的。这样可以避免透过纸钞上的编号直接追查到洗钱的受益人。
19、古董珠宝或具价值收藏品、高价中古精品,利用低买高卖的假买卖,将钱以合法的交易方式,交易到指定账号。
20、基金会:不少政客,成立基金会,假捐赠给基金会,诱骗企业捐款,再掏空。企业或财团,利用假捐赠给自己能掌控的基金会,左手搬钱到右手,逃漏所得税。政客或企业利用赈灾名义募款,可是募到的善款私自挪用,或用各种名目扣住善款于私人户头。
21、跨国多次转汇与结清旧账户:利用转汇的相关单据有保存期限的漏洞。
22、人头账户:由于最怕黑吃黑,怕人头到银行声称存折与提款卡与印章丢失,另行申请新的存折与提款卡并变更印鉴,进行盗领。所以通常用于人头本身所不知的外国开户。
23、外币活存账户:使用多次小额存款的方式存入,再到外国提领外币。俗称“蚂蚁搬砖”,常配合“人头账户”使用。
24、跨国交易:常见于无实体商品的产业。利用交易金额造假的方式,先透过合法的方式将金钱汇往外国掮客的账户,再通过外国账户分钱,分清原本的交易金额、掮客的佣金与原本要洗出去的钱;或利用各地的商品贸易,例如以过高金额购买普通消费品,将大量款项汇到国外账户,装作用以支付买货款项。反过来亦可将商品高价出售,让国外的洗钱同伙将款项汇进国内。
25、地下汇兑:常见于不良的、卖珠宝金饰的珠宝店。除了非法兑换外币以外,甚至可将现金兑换为外国的无记名与背书的支票,供客户至外国的账户存入。
26、跨国企业的资金调度:常见于金融业,银行或保险业等,常以大批的现金纸钞进行跨国搬运。
27、人头炒楼:使用人头购买房地产,向承包商或开发商以市价五至七折买入,以现金支付。然后在短期内快速脱手(例如预售屋在交屋前),获利约50%-100%。
28、假借贷:常用于收贿或贪污。收钱的人持有对方开立的远期兑现的本票或支票。即使被查到这张本票或支票,可声称为借贷关系。等风头过了或不在其位,没有明显的对价关系时,再把本票或支票转手给第三者,或是进入银行兑现。
29、伪币或伪钞:将伪币或伪钞,通过多次小金额消费行为,或是利用自动贩卖机找零行为,或是纸钞兑换成硬币的机器。将伪币或伪钞洗成真钱。黑道:购入价值的毒品贩毒、地下枪械等,将赃款转嫁给他人。
30、百货公司的礼券:具有高度的流通性,但由于具有不易兑换回现金的特性,故需有一定的人脉,才方便消化礼券。例如转卖给各公司的员工福利机构,将礼券做为其各公司员工的节假日奖金方式发放。就这样把礼券洗到不知情的第三者手中,原礼券持有人则取回接近等值的现金。
随着我国加强反洗钱法的完善,更大程度上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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