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最新消息「债券本息兑付摘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28日
●债券到期日:2019年8月29日
●本息兑付日:2019年8月29日
●债券摘牌日:2019年8月29日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8月29日发行的2011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2093,债券简称“孚债暂停”,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8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和本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孚债暂停(122093)
3、发行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第5年末即2016年8月29日实施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孚债暂停”债券回售数量为1,068,420,000元,回售后数量431,580,000元。)
5、剩余债券规模:约人民币4.32亿元
6、债券期限:8年期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3%。公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年末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2016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的票面利率仍为7.3%。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自2011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
10、付息日:2012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2019年8月29日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兑付、兑息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中孚债”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7.3%。每手“孚债暂停”(面值人民币1,000元)兑付本金1,000元,派发利息为73元(含税)。
三、兑付、兑息债券登记日及兑付日
1.计息期限:2018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为: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8月28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计息期利息及本金。
4.债券到期日:2019年8月29日
5.债券摘牌日:2019年8月29日
6.付息兑付日:2019年8月29日
四、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孚债暂停”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其代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事项。
本公司已将本期债券本金和本期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和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孚债暂停”(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3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在债券付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孚债暂停”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送达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联系人:杨萍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政编码:4512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人:王世伟
电话:021-5252315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孚债暂停”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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