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上海清算所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债券通”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保障业务有序开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试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银市场〔2017〕20号),现予发布。
根据《实施细则(试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上海清算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简称香港金管局CMU)通过基础设施连接,以多级托管模式为境外投资者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务。上海清算所为总登记托管机构,香港金管局CMU为次级托管机构。
上海清算所与香港金管局签订合作协议。双方按照合作协议及上海清算所相关业务规则,通过电子簿记方式办理债券发行认购、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付息兑付、企业行为及其他相关业务。
以下是公告全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
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简称债券通)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公告》、《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清算所)《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清算所公告[2014]13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债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北向通”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等相关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上海清算所《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简称境外投资者)通过债券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应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境外投资者范围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上海清算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简称香港金管局CMU)通过基础设施连接,以多级托管模式为境外投资者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务。上海清算所为总登记托管机构,香港金管局CMU为次级托管机构。
第五条上海清算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简称香港金管局)签订合作协议。双方按照合作协议及上海清算所相关业务规则,通过电子簿记方式办理债券发行认购、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付息兑付、企业行为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六条香港金管局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通过在其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和自营账户的香港金管局CMU成员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债券登记托管。香港金管局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登记的债券总额,应当与上海清算所为香港金管局名义持有人账户登记的债券余额相等。
香港金管局通过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账户开立:
(一)债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二)结算业务印鉴卡。
第七条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通”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香港金管局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名义持有人账户名下,依法享有证券权益。香港金管局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上海清算所行使对债券发行人的权利。香港金管局行使对债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境外投资者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第八条境外投资者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交易对手方范围、可开展的交易品种和可投资的标的券范围开展交易和结算。
债券通结算日期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节假日安排。
第九条上海清算所为通过债券通达成的交易提供全额清算、逐笔结算服务。后期,可根据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和市场需求,提供中央对手清算服务,相关规则另行公告。
第十条上海清算所接收交易数据后,香港金管局CMU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端或系统直联方式完成名义持有人账户的结算环节相关操作。上海清算所根据香港金管局CMU的操作,进行交易的结算处理。
第十一条债券结算日,上海清算所负责总托管层级的结算处理,香港金管局CMU负责次级托管层级的结算处理。
第十二条 债券通以券款对付方式办理债券过户和资金支付。债券过户通过香港金管局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名义持有人账户办理,资金支付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办理。
在付券方债券足额的情况下,上海清算所锁定相关债券,待付款方资金划付完成后,进行债券的过户。上海清算所对交易的结算处理一旦完成,不可撤销。香港金管局CMU根据上海清算所出具的结算结果,完成次级托管层级的结算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券款对付的结算。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者通过债券通开展债券交易,应保证其有足额的债券和资金用于结算。在全额清算、逐笔结算方式下,因结算一方资金或债券不足导致结算失败的,由责任方承担对其交易对手的违约责任,上海清算所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参与债券通业务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相关香港金管局CMU成员在香港金管局CMU查询其债券余额及变动情况,并有权通过相关香港金管局CMU成员向香港金管局CMU获取结算交割单、余额对账单等相关单据。
第十五条付息兑付登记日,上海清算所确定债券的持有人名册,根据香港金管局名义持有人账户的债券余额计算其应收付息兑付资金。
第十六条 付息兑付日,在发行人资金及时、足额到账的情况下,上海清算所于规定时间内将应收付息兑付资金划付至香港金管局名义持有人账户对应的付息兑付资金收款账户。参与债券通业务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相关的香港金管局CMU成员在香港金管局CMU获取付息兑付相关单据。
第十七条 香港金管局CMU及境外投资者应按照两地监管部门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