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股份有限公司最新消息「冀中能源债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9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30日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发行的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30日支付自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2开滦01,122201
(四)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
(五)回售情况:本期债券回售申报期内,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 170,344手,回售金额为人民币170,344,000元。回售已于2017年10月30日实施完毕,回售后本期债券余额为人民币1,329,656,000元。
(六)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以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七)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4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固定不变。2017年9月11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公司发布《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开滦01”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临2017-057),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12 开滦 01”的未被回售部分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5.40%
(八)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九)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2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
(十)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3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0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一)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30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0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二)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三)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018年跟踪评级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期间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十四)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五)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六)登记、托管、委托债权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本公司《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公司关于“12开滦01”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40%,每手“12开滦01”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54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9日。
(二)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3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10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开滦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开滦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公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东楼
联系人:侯树忠
电话:0315-2812013
传真:0315-3026507
邮政编码:063018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人:李逍
电话:0755-82492030
传真:0755-82493959
邮编:100032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王钰清
联系电话:021-38874800转8149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