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利息 增值税「长期股权投资增值税」
以下文章来源于税白天下 ,作者财税罗老师
一、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是否需合同中明确承诺?
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所指的“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是指金融商品。并非指“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情形,不要求投资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如实质上该投资收取的利润是固定或保底性质的,即可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投资什么?
不仅限于金融商品,因为36号附件第一条第(五)款第1项已表述了金融商品,且提及了保本收益问题。
36号附件第一条第(五)款第1项第4目,单独表述了“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比如,投资的可能是名股实债的混合性投资、永续债等。
3、如何判定是固定或保底利润?
合同或协议;账面反映所取得的,实质是固定或保底的;如果某年取得利润为0,某年取得利润10万,是不是固定或保底利润?;固定或保底是按年还是按月来判定?如果只投资10个月,某月为0,某月1万,某月2万,是不是固定或保底?值得商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
二、混合性投资业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已由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明确。
1、不论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该投资只要符合取得固定或保底利润的实质,就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如果确实属于股权性质,拥有净资产所有权、表决权、决策参与权的,即便在分配上具有固定或保底的形式,不应计征增值税。
3、“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在投资取得固定或保底利润的前提下,被投资企业在赎回时,支付了超过投资成本的差额,应视为投资企业取得固定或保底的利润,应对取得的差额部分,按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
如果不视为固定利润计征,利润部分,双方就可以在赎回时按差额支付处理,轻易造成了避税漏洞。
三、永续债
企业所得税处理,已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明确。
不能比照企业所得税选择确认的股息红利不征增值税,应另行判别是否符合“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例:甲公司于20年12月31日,以21 200万元的价格,在公开市场购入乙公司持有的某公司于19年1月1日发行的5年期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债券,债券面值为20 000万元,付息日为每年1月5日,票面年利率为6%。不考虑其他因素。
1、假设乙公司取得转让差价1200万元,符合金融商品转让和保本付息的条件,乙公司应按利息性质的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还是按金融商品转让计征增值税?
2、甲公司在21年1月5日取得利息收入1200万元,是否按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假设,购买时的账面处理:
借:债权投资—成本
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在分期付息且付息金额、付息时间确定的前提下,转让的差额计算,是否不考虑应收利息?
实务中的交易情形复杂,相关条款显然过于简单,期待有更明确且易执行的条款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