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下载「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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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给大家分享的是基金从业考试备考资料科目一 数字考点专项总结。
全国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科目一 法律法规
数字考点专项总结
1. 货币市场又称短期金融市场,是指专门融通不超过一年短期资金的场所。
2. 资本市场又称长期金融市场,是指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为交易工具进行长期资金交易的市场。
3. 现货市场的交易协议达成后在 2 个交易日内进行交割。
4.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6. 资产管理人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 200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①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②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8.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①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②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9. 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③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④信托期限不少于 1 年;⑤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相关规定;⑥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⑦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⑧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10. 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 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①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②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③个人收入在最近 3 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 3 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11. 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 6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
12. 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①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②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 3 年内每年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13.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基金资产 8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14. 债券基金是指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类別的分 类标准,基金资产 80%以上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15. 依据市值的绝对值进行划分,通常将市值小于 5 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归为小盘股,将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归为大盘股。
16. 依据相对规模进行划分,将一个市场的全部上市公司按市值大小排名。市值排名靠后、累计市值占市场总市值 20%以下的公司归为小盘股;市值排名靠前,累计市值占市场总市值 50%以上的公司为大盘股。
17. 基金合同中载明有约束力的股票投资下限是 60%的是偏股型基金(股票下限 60%),不满足 60%股票投资比例下限要求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比例值等于或者大于 60%的是偏股型基金(基准股票比例 60%〜100% )。
18. 基金合同中债券投资下限等于或者大于 60%,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比例值等于或者大于 70%,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为偏债型基金。
19. 保本比例是到期时投资者可获得的本金保障比率。常见的保本比例为 80%~100%。
20. ETF 实行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并存的交易制度。在一级市场上只有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投资者(基金份额通常要求在 30 万份、50 万份甚至 100 万份以上)可以随时在交易时间内进行以股票换份额(申购)、以份额换股票(赎回)的交易, 中小投资者被排斥在一级市场外。
21. 在二级市场的净值报价上,ETF每15秒提供一个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报价;而LOF的净值报价频率要比ETF低,通常 1 天只提供 1 次或几次基金参考净值报价。
22. 基金中基金(FOF)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 FOF 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 FOF。除 ETF联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FOF 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23. 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 15 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 15 个交易日。
24. 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25. 中国证监会领导干部离职后 3 年内,一般工作人员离职后 2 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机构任职。但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在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担任督察长、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等职务。
26.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加入协会,应当先申请成为观察会员,自成为观察会员之日起满 1 年,同时符合资产管理规模标准及合规经营标准的,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27. 要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8. 要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 3 年没有违法记录。
29.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 25%的股东。基金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 10 年以上。
30.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 15 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1.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依照上述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2.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3.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 3 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34. 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报告。中国证监会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 3 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35.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36. 连续 3 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37.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38.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3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公 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4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4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需满足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 80%以上,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 200 人以上;开放式基金需满足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2.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3.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4.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6.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4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2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8.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50.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51.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人。
52.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①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②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53.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 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 报告。
54.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55.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 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56.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 6个月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57. 对常规基金产品,按照简易程序注册,注册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对其他产品,按照普通程序注册, 注册审查时间不超过 6个月。
58. 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募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3个月。
59. 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60. 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61. 目前,我国股票型基金的认购费率一般按照认购金额设置不同的费率标准,最高一般不超过 1.5%,债券型基金的认购费率通常在 1%以下,货币型基金一般认购费为 0。
62. 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 5 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63. 基金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 001 元人民币。买入与卖出封闭式基金份额,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基金单笔最大数量应当低于 100 万份。
64. 沪、深证券交易所对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与股票交易一样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基金上市首日除外)。同时,我国封闭式基金在达成交易后,二级市场交易份额和股份的交割是在 T0 日,资金交割是在 T 1 曰完成。
65. 按照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收费标准,我国基金交易佣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 0.5%,起点 5 元,不足 5 元的按 5 元收取,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
66. 目前对于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一般为 A 类份额)一般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赎回费归基金财产的比例有以下规定: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 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67. 对于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一般为 C 类份额)一般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赎回费归 属基金财产比例的规定为: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8. 一般地,货币市场基金从基金财产中计提比例不高于 0.25%的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
69.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70. 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71.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 2 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72.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年结束后 90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在上半年结束后 60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在每季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73. 法规规定基金年度报告应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74. 基金销售机构应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在发现有可疑交易或者行为时,在其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75.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合同生效 6 个月以上但不满 1 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2)基金合同生效 1 年以上但不满 10 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3)基金合同生效 10 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 10 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4)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76.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专业投资人:①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②最近 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③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77.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为专业投资人:①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②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78. 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基金销售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1)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①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②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③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2)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①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②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上述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79.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基金销售机 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 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80.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客户身份 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15 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15 年。系统数据应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 15 年。
81.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 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8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 3 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1/3。
83.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①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②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③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84.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85. 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其产品至少分五个等级:R1、R2、R3、R4 和 R5。
86. 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试行)》,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应至少分为五个类型,分别为 C1、C2、C3、C4、C5,其中 C1 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87.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 3 年的,无须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88. QDII 基金禁止行为: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89.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90. 对于开放式基金: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一般可于 T 2 日后到办理认购的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 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 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91.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公众节假日除外),每天 9:30—11:30,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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