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银行还能做哪些投资业务 「未来银行理财产品的趋势」
首先银行投资业务包括银行以①自有资金以及②保本理财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根据G31的投资业务的统计内容来看主要可以分为①债券、②权益、③公募基金、④私募基金、⑤资管产品以及⑥其他类投资。监管部门根据宏观金融环境以及近年来金融业务的发展,与2020年末重新修订了该报表,修订总体体现在对投资项目分类更加细致以及更加关注所投资资产的(信用)风险水平,其变化细节均体现出了监管态度以及未来银行实施投资均是所需要注意的问题。
银行投资业务架构
一、债券类投资
首先,2021年版本的“G31投资业务情况表”中将原“债权投资”改为了“债券投资”。这个改变的主要原因源于“债权”是民法上一种“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力。而债券则是一种金融工具,或者说是发行主体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契约”,其本身与“债权”之间是被包含的关系,即债券的投资者就是该发行主体的债权人。从融资角度来看,债权的借款人和债券的发行主体均承担了“债务”。
(一)新增针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统计科目
1.地方政府债的三种类型
本次新增的“地方政府专项债”是指为具有一定收益性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其与一般地方政府债的区别在于其所对应的公益性项目是否可产生收益。若无对应能产生收的项目,其偿债来源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则为一般债券。若存在一定收益的项目则为项目专项债券。
根据2017年印发的《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的要求,若项目产生的收益可以直接对应项目资产,实现收益融资自平衡的可进一步认定为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通常此类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最终偿债资金落到对应的项目收入上。目前推出的项目收益专项债主要包括:土地储备、收费公路、棚改、轨道交通以及高等学校等专项债品种,其中土地储备、收费公路以及棚改由财政部试点推广。
2015-2021年7月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情况
数据来源:wind
截至2021年7月末,2021年上半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共计发行21273.5亿元,其中一般专项债为2139亿元,而项目专项债为19134.4亿元。从近几年的发行情况来看,项目专项债的发行量增长迅速,已经成为地方政府专项债的主要发债用途。
2015-2020年地方政府发债发行情况
数据来源:wind
2. 银行为何偏好投资地方政府债
从2020年的地方政府债的投资者分布来看,商业银行是该类债券的主要投资者,总持有量约占总量85%的。进一步根据银行属性分类后发现,全国性商业银行占比约84%,城商行占比约10%,第三为占比6%的农村商业银行。
①地方债可作为抵质押工具
2015年的《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中明确“地方债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试点地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抵(质)押品范围,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常备借贷便利(SLF)、中期借贷便利(MLF)、抵押补充贷款(PSL)的抵(质)押品范围,纳入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范围,并按规定可在交易场所开展回购交易。”的内容,意味着地方政府债具备抵押品的资格,银行可以将其抵押到央行进行借款。
②地方债利息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至此,地方政府债券与国债一样,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均免征增值税。比起同样具有“政府背景”的铁路债,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对银行来说能获得相对更高的收益。
③投资地方政府债的风险权重
在地方政府债券进入“自发自还”阶段后,国家隐性担保不在,地方政府债面临信用风险。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公共部门实体包括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因此地方政府债的投资对银行形成资本消耗,在测算净投资收益时要相应扣除资本成本。此外,地方政府债还可以作为抵质押品起到20%的风险缓释作用。
在计算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指标时,作为分子的二级资产中包含“地方政府债”,因目前地方政府债的评级基本均为AAA,其折扣系数为85%仅次于国债、央票,银行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对包括“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覆盖率”等在内的流动性风险指标也有一定的改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未来可能会取消目前一刀切的20%信用风险权重的做法,主要考虑到不同地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具有较大的差异,且地方政府隐债需要较多时间来进行化解,故未来在风险权重上对负债较高的地方政府或设定高于20%的权重以及其风险缓释作用也需要重新探讨。
3.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融资的监管要求
根据2014年发布的《预算法》、《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及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只能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而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因此,从银行机构层面而言,若要参与地方政府债务,只得通过投资、持有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但自2014年经监管查处的包含违规地方政府融资的案件共计约85件,总计罚没金额约5.33亿元,被警告处罚相关在职人员共40人。
根据被处罚银行属性分类,股份制银行总处罚金额达到了3.8万亿,约占总体的71.4%。此外,包括进出口行在内的个别政策性银行(分行)以及国有大行的总罚没金额也分别占总体的13.9%以及10.4%,其中较为意外的是进出口银行在2021年因多项处罚事项共计被罚没7345.6万元,与以往千万级处罚的股份制银行呈现基本不分上下的局面。
(二)细化了“资产支持证券”的统计科目
主要是增加了“1.8.1 信贷资产证券化”、“ 1.8.2 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以及“1.8.3 资产支持票据”三个明细填报项目。
1.处罚案例以及监管的管理要求
根据近几年的处罚案例来看,银行投资资产证券化的违规行为主要产生在①投资资金来源是否为合格投资者、②是否正确计量该业务的风险加权资产、以及③所投资的资产证券化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这三类。
在风险管控方面,银行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需要对其底层资产池中的客户、地域和行业特征进行分析,并将其纳入本机构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要进行风险集中度的管理。银行还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资本实力以及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对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设定限额,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限额、风险限额以及止损限额等指标,并进行定期审查、更新相关限额额度、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内部控制文件。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不得投资自身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
在报表填报以及资本计提方面,G31中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填报与G11五级分类的汇总部分应当相同。此外,若投资机构适用“标准法”计量的需要填报G4b-4系列报表,尤其是G4B-4(a)的资产证券化表内风险资产加权资产,其期末(季度末)的资产余额应该与G31的[1.8资产支持证券]穿透前期末余额相同。标准法的风险权重根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评级情况而定,具体分为“有认可评级的资产证券化”、“无认可评级的资产证券化”、“ 有认可评级的再资产证券化”以及“无认可评级的再资产证券化”。若是表外的资产证券化的产品需要再多增加一层表外转表内的折算(目前转换系数为100%)。
这也不难理解,银行通常将信贷资产通过资产化的方法转让给其他机构,是一种合理的信用风险资产腾挪方式,其本身产生“出表”的效果,释放了银行自身的风险资本占用,但若银行通过其他途径持有该产品,则绕开了监管,是一种变相“监管套利”的行为。
2.业务市场情况
(1)信贷资产证券化
2021年上半年,共计发行了总规模为4270.56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基本恢复到疫情前水平。
回顾历史发展,在2005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管理办法》颁布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经历过2008年的停滞阶段,并在2011年证监会重启业务审批后得到了近10年的蓬勃发展,目前已经进入了常态化的发展阶段。有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全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量为8001亿,总发行项目达到了183个。截至2021年2月的统计数据,底层资产主要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主,存量规模约12023亿,占资产信贷证券化总体基础资产的 75.46%。个人汽车贷款则紧随其后,占比约12.18%。
(2)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
从2020年的发行数据来看,交易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总发行规模虽然不及银行间市场,但其发行单数远高于银行间市场水平。截至2021年第一季度,交易所市场发行单数约323单,超过银行间市场发行单数,同时第一季度的交易所发行规模(3205.54亿)基本与银行间市场(3210.21亿)持平。从存量统计数据的基础资产来看,依旧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首位,其存量规模约12499.32亿,占比约27.15%。
(3)资产支持票据
根据“大公国际“的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银行间市场共发行ABN约445单,合计发行规模约5071亿,较2019年增长约76%,其中主要以私募发行方式为主,占到总发行金额的约80.7%。从底层资产来看,以”应收债权”、“信托受益权”、“消费金融债权”以及“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ABN占比较多,四项合计占总体的78.6%。
在市场扩容以及监管鼓励的大环境下,2020年ABN业务不断创新,在包括绿色防疫防控、扶贫、煤炭行业、航空行业、中小微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等领域成功发行了首单ABN产品。
部分ABN首单创新业务介绍
总体来看,随着监管政策细则发布,银行间ABN市场将越来越规范,同时包括年金基金等专业投资者逐渐参与ABN市场,其产品定价也将逐步趋于市场化。预计在未来短期内,ABN产品将进一步快速增长,同时助推银行间市场发展。
二、非底层资产投资项目
表Ⅱ主要统计的是包括私募基金、各类资管计划等在内,非银行直接投资的底层资产,而是需要穿透产品结构才能看到投资的底层是哪类资产,这也是督促银行在投资过程中需要加强穿透管理,同时对不同的底层资产的投资总量做到了如指掌。
(一)其他债权融资类
该项下的融资类型仍旧为债权,但与表Ⅱ其他资管产品的区别在于发行方(即融资方)是否承担最终的偿付责任。同时填报子项的需要分别报送在“交易平台”以及“非标转标”的资产情况。
1.交易平台的债权融资工具
这里的交易平台是指除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本级平台以外的交易所,例如“金交所”。金交所起源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文件中明确“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隶属关系的限制”。随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在2010年成立,目前在包括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经济发达地区等全国多个地区设立的金交所共有60多家,但其中仅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一家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
以北金所的债权融资计划为例,根据2020年修订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的通知文件,北金所平台上的债权融资工具即为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北金所仅作为交易平台提供服务,不对融资人的风险以及产品收益做出判断或保证。
银行需要填报已投资产品的底层的期末余额以及具体投向行业分类。虽然该项无需根据产品是否存在负债或资金杠杆的情况单独填报R列“间接负债”以及S列的“估值差异”情况。但考虑到汇总项目需要合计,故也需要注意数据监测。由于金交所平台的债权融资工具的发行方式是非公开募集,其估值或存在较难获得、估值偏离实际市场以及最终产生S列估值差异较大的情况。
或许是为了缓解这一难题,2018年北金所印发了《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收益率曲线及估值服务指南(试行)》的文件,明确平台将为有查询需求的机构提供债权融资计划的收益率曲线以及估值查询服务。而参与报价的机构必须满足文件要求的5项申请条件,经平台审批后按照规定进行报价,确保报价行为遵循独立客观、专业高效、勤勉尽责的原则。北金所也将对报价机构的报价行为进行评估,确保不出现扰乱市场秩序的相关行为。
2.非标转标资产
这里填报的资产需要根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的文件要求,由经监管机构认定具备申请标债资产认定资格的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后,由央行联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明确是否通过认定。目前包括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已经明确具备申请标债资产认定的资格。
该项目填报也需要留意市场报价波动对汇总的S列“估值差异”的存在的潜在影响。
三、其他修改内容
(一)增加了对非金融企业债的评级划分
这一操作无疑是为越发蓬勃发展的债券市场进行铺路,一方面,中国债券市场的体量还有很大扩充空间,另一方面细分不同评级的统计有助于银行对企业债整体风险把控,并可以根据经营策略适时调整投资占比结构。
(二)标准化票据
2020年7月印发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明确了标准化票据的定义、参与机构、基础资产、创设、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等,规范标准化票据业务发展。《管理办法》的主旨意在中小企业融资以及供应链金融层面进一步拓展票据业务,将其视为货币市场工具,通过引入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来提高票据的流动性,同时通过引入专业投资强化了标准化票据的市场化定价。随后,监管部门在附注填报项目中新增了“标准化票据”的统计内容,但目前仅要求填报“期末余额”以及“投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