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濒临破产时 担保人该如何应对 「担保人破产」
问:我司目前有一担保项目遇到以下情况:A公司委托某银行向B公司贷款,由我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由B公司的关联公司对我司提供反担保保证,并提供10套房产作为反担保抵押物。在贷款尚未到期之时,借款人B公司就出现了资不抵债的破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想问:
1.能否让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前处置债务人的房产呢?可能存在什么风险,又需要怎样防范这些风险?
2.抵押房产中还有部分是个人的房产,这部分房产处置起来又存在哪些风险,我司需要如何防范?
3.如果房产处置不能,债权人或我司需要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4.在进行这些操作时,我司需要签署哪些资料?
答:关于问题1,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32条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而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鉴于目前B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为未到期债务,如提前清偿,可能会被人民法院撤销;同时如B公司半年内破产申请被受理,其对债权人的清偿可能属于个别清偿,也存在被人民法院撤销的风险。
防范建议:
(1)如果偿还债务人非属于将要破产企业,则不适用上述规定,故债权人可接受非破产企业(比如担保人)的清偿。
(2)如果该企业明示将要违约或者已违反合同约定,债权人可宣布债权提前到期,并在债权受偿后,尽量延迟该企业申请破产的时间。
关于问题2,对于抵押物的处置,比较安全的方式为依法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或者在拍卖不成时以物抵债。但前提是贷款到期并且贵公司已发生代偿。如抵押人向第三方转让贵司享有抵押权之房产,在征得贵司同意的情况下,贵司可以要求将转让价款用于清偿借款人所欠A公司的债务。
因B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可能面临其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其财产的问题,贵司享有抵押权的房产在解除抵押、办理过户环节可能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因此,抵押权人在解除抵押之前需要对向东公司相关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过户时间及查封风险要有合理预估。
关于问题3,对于债权人而言,可以使贷款提前到期:
(1)债务人出现《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之违约事件,债权人可根据第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2)债务人没有出现《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之违约事件,但鉴于债务人已濒临破产,如债务人向债权人书面声明其将不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则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并要求其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对于贵公司而言,可以在代偿后行使追偿权,也可以在代偿前行使预先追偿权。
(1)贵公司代偿后依法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依法追偿,并立即对包括抵押物在内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
依据《委托贷款合同》及《担保委托合同》,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A公司(或委托银行)有权要求贵司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贵司代偿后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代偿款本息、违约金,并要求反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及变卖、拍卖抵押人之抵押房产优先受偿。但是借款人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贵公司实现债权的成本将增大。
因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可能对其他债权人负债,贵公司虽然对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但若借款人其他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对借款人及反担保人房产进行查封,届时贵司在抵押房产处置上也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提醒的是,优先受偿权不等于优先处置权。
(2)若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贵司在代偿后可依法向法院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109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3)若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贵公司在实施代偿前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因此,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贵公司也可以化被动为主动,预先行使追偿权。
关于问题4,本律师认为:
(1)当务之急,鉴于债务人已濒临破产,贵公司无论是否提前代偿,都建议尽量督促债权人使贷款提前到期并让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在到期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到期方法如上所述。
(2)如果可能,可要求债务人立即增加反担保,并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但根据《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发生增加担保的,存在将来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风险。
(3)立即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进行保后检查,重点在于发现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等),并作好立即保全准备。
(4)若贵公司发生代偿,应取得相应的代偿证明。贵公司代偿后,如债务人及其担保人愿意配合,可立即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调解,以快速确定实体权利。
(5)若债务人已陷入破产,则可依法向法院提交债权申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债务人未进入破产程序,则应尽快向人民法院起诉(若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或者申请强制执行(若已完成仲裁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