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的根本目的「行业信用评价」
时报时评
李成刚
中国人民银行11日发布〔2021〕第11号公告,决定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信用评级的要求。
今年以来,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不断出台重磅文件,从债项评级到主体评级均取消强制要求,将企业评级选择权还给市场,我国评级行业由“监管驱动”转向“市场驱动”,信用评级行业打破了“铁饭碗”,在公平、公开的基础上开展市场化竞争,这无疑会对信用评级行业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1997年央行发布《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认可了9家评级机构;2005年,央行发布《关于做好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工作的意见》,发放了银行间债券评级机构的第一批牌照。作为债券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大局。起步之初,也正因为有了较好的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和自律,有效地培育和促进了债券市场快速发展。但在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的同时,一些存在的问题也凸显出来,如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2018年以来债券违约事件不断发生,而许多违约企业无不拥有较高评级,这表明作为投资者重要参考依据的信用评级结果,已不能完全真实反映企业主体信用状况。
究其根源,在强制评级的前提下,评级是监管需求,信用评级机构竞争的重心是发行人,这就很难发挥评级机构作为债券市场“看门人”为投资人把关的作用。从债项到主体全面取消强制评级,使信用评级转变为投资人需求,信用评级机构的竞争重心转向投资人,将评级需求的主导权交还市场,有效推动市场合理定价,遏制评级虚高,提升我国信用评级质量和竞争力,促进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第11号公告暂时停止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将非金融企业在发债时主体评级也强制取消。事实上,取消债券强制评级要求并非债券发行不再依赖信用评级,而将是否需要评级的需求交还给市场来决定。取消强制评级,评级机构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同时取消国内注册资质限制,国际大型评级机构涌入将进一步刺激竞争,重塑评级行业竞争格局,推动评级行业声誉机制形成,满足市场对高质量信用评级服务的需求。
作为资本市场降低信用风险方面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信用评级行业虽小,但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要求和背景下,促进信用评级市场化改革,将进一步强化评级行业在信用风险预警等方面的功能。中国信用体系建设不仅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的需要。信用评级行业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只有有效满足这些需求,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