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发布通知公告「内蒙古住房补贴有关规定」
时间:2022-10-21 19:53:32 • 来源:红山晚报
关于调整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内建保金〔2021〕2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下同)缴存基数和比例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22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1年月平均工资。按照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5460元”计算,2022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3865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号)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198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2年住房公积金年度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信息核实
单位要认真核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如有不全或信息错误,及时更正。单位信息如发生变化的,也要及时进行更正。
四、网上办理渠道
为了更方便快捷地办理缴存业务,请各单位尽量使用网上营业厅办理(网址:http://www.nmgzfgjj.com.cn)
五、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2022年6月23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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