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楼市相关问答 | 二套公积金贷款问题 物业超资收费问题 物业公司整改问题
近日有关部门在网络问政上答复网友疑问,本期小编为大家精选了几个常见问题,看看有没有你想了解的。
#01
问:二套房贷款问题。首套房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写的是夫妻两人的名字。在欠款未还清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用另一方的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
答: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8年2月1日起,已暂停受理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申请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职工家庭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购房所在地范围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以及个人征信报告显示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02
问:物业费问题。如果收取超过1.21元/月/平方的物业管理费用,是否属于超资质收费?未组织竣工验收是否可以收取物业费?
答:一、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价格〔2018〕108号)文件中明确:
(1)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行业标准、服务成本、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住宅物业服务实行服务等级收费管理的,服务等级内容和物业服务行业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各市、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认定的具体办法,并负责本辖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的认定工作。
(3)住宅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
(4)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 12月1日起施行。发文之日前,已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和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按原标准执行,执行期满后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政策执行情况
1.自桂价格〔2018〕108号文件印发至今,贵港市三区及两县都没有出台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其中,此项工作贵港市市本级目前正在开展当中。
2.据了解,由于对物业企业服务等级的认定难度较大,有关部门至今未见制定出台。
3.待贵港市制定出台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地方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进行认定后,再制定出台地方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处理意见
1.综上所述,网友提问的1.45元/月/平方是否超资质收费,鉴于目前没有完成物业服务等级认定,因此无从界定。
但实际操作上,各物业服务企业维持执行原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待出台新的标准后再作相应调整。
2.建议各住宅小区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以此合法主体更好地维护业主自身权益。
3.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限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如业主认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收集好相关证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投诉举报电话:12315。
#03
问:物业公司整改问题。交房后,物业一直没有整改好房屋空鼓的问题,期间多次打电话去催促,每次都说这两天帮整改,帮我加急,结果还是不了了之。
答:因房屋质量空鼓问题涉及开发商建设问题,物业公司在接到反映房屋存在空鼓质量问题后,将会在第一时间将房屋质量空鼓问题需要维修的情况反馈给开发商,开发商表示会跟进处理。
物业公司是协助业主与开发商沟通协商,加快对房屋质量存在空鼓问题的整改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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