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试行 「通化住房公积金」
(三)
第十五条单位、个人提交的文件、证件、资料齐全,管理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缴存登记和开立缴存账户,或不予核准并明确告知不予核准的原因以及需要补充、重新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单位、个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使得缴存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一)单位因录用、调入、合并等增加职工,因调出、分立、退休、退职、辞职、辞退、死亡、开除、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转移、注销而减少职工,致使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人数发生变化;
(二)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发生变化;(三)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发生变化;(四)单位、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金额发生变化;(五)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职工和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六)单位名称、职工和个人姓名发生变更;(七)单位地址或个人住所、组织机构类型、隶属关系、职工和个人职业、工资发放日等发生变化。
第十七条因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发生变化需要进行的变更登记,应当在每年的6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之后至7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之前这个时间段(称为集中变更登记时段),集中办理变更登记;因职工人数变化、月缴存额变化
等情形需要进行的变更登记,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因职工调出、退休、退职、辞职、辞退、死亡、开除、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原因引起单位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发生变化,可由单位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也可于职工提取(或转移)账户内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或在管辖区内的调入单位名下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或封存)后,由管理中心管理运作系统自动做出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单位、个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管理中心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单位录用、调入、调出、退休、退职、辞职、辞退、死亡、开除、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职工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二)职工工资增加或减少的批准文件和工资发放表;(三)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拟提高或降低的申请及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文件;
(四)其他变更登记情形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条单位、个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齐全,管理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并明确告知不予核准的原因以及需要补充、重新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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