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公积金政策拟调整 购房提取 还贷提取都有变动吗「给子女买房能用我的公积金吗」
日前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济宁市拟调整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涉及购房提取、还贷提取
以及购房及还贷提取人范围
……
还贷提取可委托还款
偿还商贷及异地贷款可提
提取条件上,共规定了9种情形,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五)退休的;(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出境定居的;(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具体来看,符合其中(一)、(三)、(四)项提取情形的,可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符合其中(二)项提取情形的,可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两人及以上共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只允许提取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还款协议书,在协议有效期内,委托公积金中心每月代扣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办理本地公积金贷款,偿还房贷本息的,有冲本金及委托还款两种方式,但均不能提现,而还商贷及异地公积金贷款的,则可以提现还贷,每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
符合其中(五)、(六)、(七)、(八)项提取情形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封存状态,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异地提取有购房地限制租房提取要连续缴存3个月
如果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房屋权属交易行为的,在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若该套住房一年内再次交易并以该套住房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发证时间开始计算满一年后提取。
职工在济宁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城市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地应为职工的户籍地或工作地,或为职工配偶的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可凭该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申请购房提取及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的,可凭提前还款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不得用于提前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提取。
购房提取仅限一次
租房每个自然年提取一次
在提取频次上,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名职工对该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住房贷款金额),职工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后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计算贷款额度时须留存的金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因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提取,以后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前最近12个月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每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住房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变化情况,确定提取额度。
受理提取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告知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职工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职工配偶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比如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网上备案确认书、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购买异地新建自住住房位于职工或配偶户籍地的,还应提供户口簿;位于职工或配偶工作地的,还应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或职工配偶的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因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单身的,提供职工身份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并现场签订《个人婚姻诚信声明》,离异的还应提供离婚证或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相关材料原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提取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原因。
如有意见可于2019年11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箱发送至:jngjjgjk@163.com(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2.信函请邮寄至:济宁市洸河路133号兴唐大厦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邮编:272100。
来源: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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