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积金借款人 2017年1月1日后缴纳了抵押登记费 你可以收到这笔款项
时间:2022-10-15 11:02:23 • 来源:三湘都市报
三湘都市报9月30日讯(记者 卜岚)今日,记者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已于近日印发。《通知》指出,该中心将对自2017年1月1日起产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进行核查和支付。
据悉,本次支付的对象需满足:于2017年1月1日后在该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该笔贷款的抵押权人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且已缴纳了抵押登记费(80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
值得注意的是,组合贷款的抵押权人需为湖南长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铁路分中心非自主核算的贷款抵押权人为当地商业银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属于中心支付范围。
据介绍,如果市民符合条件,可以在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限工作日),在当时办理该笔贷款的铁路分中心或相应管理部进行登记,但逾期不再进行登记,视为放弃抵押登记费用。
此外,如果是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所需材料为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发票及银行卡。该中心将在2022年上半年对已登记的贷款抵押登记费用进行支付。
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所需材料为本人身份证及贷款抵押登记费发票。该中心将委托湖南长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驻中心办事窗口现场核查并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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