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西安最低公积金缴存基数」
华商报讯(记者 卿荣波)7月1日起,西安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这次调整,对生产经营有困难的企业来说,还有利好的政策。
职工月均工资超过最高上限按上限计算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7月1日起,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6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17年7月起执行。
按照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不得超过2016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7403元/月,最低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最高上限的按上限计算,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据实计算,低于最低下限的按下列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14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1370元/月;户县、周至县1260元/月;蓝田县1190元/月。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要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得高于12%。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公积金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应按政策规定中的工资总额足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求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本通知下发后,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做好各缴存单位、受委托银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抽查与监督,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缴存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对于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这些企业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