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最高贷款调整60万「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规定」
昨天傍晚,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紧急发出通知,8月1日起,全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原来的80万元下降至60万元。同时,5类借款人将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确定方式改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
最高贷款额度调整至60万元,今起开始生效
与以往相比,政策规定更多结合宁波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和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并经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及时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这份通知今起开始生效。
具体情况分三类:
第一类.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两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户调整到60万元/户。
第二类.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户调整为40万元/户。
第三类.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其家庭已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户调整为40万元/户。
可贷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
以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公式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
怎么计算?通知作了进一步说明——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倍数。(缴存账户余额是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不包括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其他资金、最近一年内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其中:
1.借款人在2017年8月1日(不含)前12个月(含12个月)内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资金,已提取金额可计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在2017年8月1日(含)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资金的,已提取金额不计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2.倍数目前按12倍确定,可贷额度计算不足15万元的,保底贷款额度按15万元/户计算。今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宁波市房价水平、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后执行。
另外,借款人实际贷款额度有一些硬性规定,如不超过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金额;不超过可贷额度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不超过按照缴存基数60%测算还贷能力的金额等。
5类借款人将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知提到: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若是在个人信用报告或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中显示出现以下5种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暂停受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1.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曾经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申请贷款日前最近两年(不含)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曾经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
2.申请贷款日前最近两年(不含)内,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还贷曾经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曾经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
3.申请贷款日,尚有为他人提供担保,或个人信用报告显示信用卡、其他贷款等当前有逾期尚未还清的;
4.在申请日前最近3年(不含)内,因本人或为他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信用不良曾经被起诉过、骗提住房公积金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情形之一的;
5.在贷款审批期间停缴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被冻结、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