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缴纳的「公积金现在强制交吗」
#普法行动#
相较于“社保”的宣传普及,员工对缴纳社保已经有了较为普遍的认识,认为社保作为保障在职期间医疗、生育、失业以及将来退休都有很好的保障作用。而住房公积金仍有很多人了解较少,作为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很多人还有疑问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强制缴纳?缴纳需要哪些条件?缴存基数和比例如何规定?当该权利未得到保障如何维权?本文将针对上述几个问题简要介绍
一、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缴纳问题。
住房公积金是需要强制缴纳的。
依据:1994年4月3日发布,2002年3月24日修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这就明确了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强制要求。
二、关于缴存时限问题。
虽然《条例》要求的是职工入职30日内需要办理缴存登记,但实践中因还要存在如下情况: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账户开设较晚,员工入职较早,实际中多从单位开设账户时间开始补缴。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是“在职职工”,退出工作岗位的“退休”、“内退”、“离岗退养”等均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关于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问题。
(一)缴存比例。《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则明确“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因此现今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工资的“10%-24%”
(二)缴存基数。
一般情况: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特殊情况: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也就是依据社保缴费基数或法院判决工资情况),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以上都没有按当地上年平均工资)。
四、关于单位未按要求为职工缴纳的维权问题。
根据《条例》规定和实践情况,单位不开设账户、不为职工开设账户或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只能向单位管辖范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其行使行政执法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可出具《处罚决定书》或要求其限期缴纳,限期不缴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投诉是需准备如下材料:1.投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证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法院生效判决书);3.投诉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4.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