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变化」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方面
(一)落实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持有三都澳英才卡的宁德市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解读:根据《中共宁德市委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都澳人才计划”的意见》和《宁德市三都澳英才卡服务管理工作方案》要求,为吸引高层次人才落户宁德,制定住房公积金特殊优惠政策,从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首付比例、申贷缴存时限等方面构建人才服务体系,助推人才强市战略。
1.白金卡持卡人在本市行政区第一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放宽至我市最高额度的4倍,即双职工由60万元放宽至240万元,单职工由35万元放宽至140万元,但可贷额度仍需满足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等条件。
例如:一名缴存职工为单职工,其按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的可贷额度计算为75万元,单职工最高额度为35万元,则该职工可贷额度为35万元,若该职工为白金卡持卡人,则该职工可贷额度为75万元。
2.我市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正常连续缴存满12个月,白金卡持卡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时限放宽至缴存次月,金卡持卡人缴存时限放宽为6个月。
3.三都澳英才卡(包含白金卡和金卡)持卡人在我市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其配偶在外地工作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一年,并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可按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认定。取消“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达12%的,工资基数应按12%折后计算”的规定。
解读:之前政策规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达12%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工资基数应按12%折后计算。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文件精神,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保障缴存职工权益,因此取消“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达12%的,工资基数应按12%折后计算”的规定。
例如:一名缴存职工的公积金月缴存额为300元,缴存比例为5%,按照之前的政策,该职工申请贷款时工资基数需按12%折后计算,工资收入认定为1250元;若取消工资基数折后计算的规定,则该职工申请贷款时的工资收入可认定为3000元。
(三)调整离婚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离婚,须结清该笔贷款后,非主贷人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之前政策规定,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离婚,非主贷方离婚满6个月后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根据省住建厅要求,职工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不允许再次受理贷款,为使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与我省其他地市政策一致,将贷款政策调整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离婚,须结清该笔贷款后,非主贷人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方面
(一)放宽偿还购房贷款提取条件。
已自行提前还款的,可凭距申请提取日12个月内的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申请提取公积金。
解读:之前政策规定,已自行提前还款申请提取的,需提供距申请提取日3个月内的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根据《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逐年冲还贷”业务的批复》(宁房金管〔2015〕6号)文件,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可凭申请提取日前12个月还款明细清单办理手工提取手续,为使偿还购房贷款提取的政策一致,已自行提前还款的申请提取的,还款凭证由距申请提取日3个月内放宽至12个月内。
(二)简化离职提取办理要件。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签订离职提取承诺书。已办理离职提取的缴存职工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根据《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须签订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书。通过政策规定两年之内不得再次办理离职提取,从而简化离职提取承诺书。
(三)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与非配偶、非父母、非子女共同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已办理住房贷款的除外。
解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是以自家居住为目的,与非配偶、非父母、非子女共同购买二手房不能界定为购买自住住房,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保证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打击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将非配偶、非父母、非子女共同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调整为“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同时,为避免影响正常的购房需求,将已办理住房贷款的情况排除,无须持有房屋产权满半年。
三、放宽楼盘备案申请条件
修改《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楼盘备案申请条件和违约违规情况的规定。
解读:
1.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楼盘备案申请条件。《办法》中有关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违约违规情况一并取消。
2.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开发企业同意按拟发放公积金贷款总额的5%缴存担保保证金” 修改为“在借款人房产预抵押登记期间,开发企业同意作为阶段性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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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政策背景
为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防范化解住房公积流动性风险,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平稳健康发展,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等有关事项。
二、主要内容
(一)停办公积金贷款“逐年冲还贷”业务
为进一步落实为民办实事要求,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的需求,切实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款压力,2018年10月,我市新增“逐月冲还贷”业务,相对于“逐年冲还贷”的年到账,“逐月冲还贷”的月到账更能够降低还贷压力,减轻月供负担,经一年半的业务推广运营,“逐月冲还贷”已被广大缴存职工所认可。“逐月冲还贷”和“逐年冲还贷”同属于“冲还贷”业务,但两种业务申请时间,生效时间不同,职工在办理还贷业务时易将两种业务混淆,导致贷款逾期等情况发生。为简化办事事项,优化业务流程,自2020年7月1日起停办公积金贷款的“逐年冲还贷”签约和手工冲还贷业务,对已签约的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对于商业性住房贷款及非本市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仍可凭近一年的还贷明细申请提取。
(二)明确偿还商业贷款提取额度
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额度按其产权占有比例的份额计算。
例如:小王购买一套住宅,在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时,增加其父亲作为共同借款人,贷款的月供为2000元,该贷款还款满12期后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情况1:小王的父亲占有该房产50%的产权,则小王父亲可提取额度为2000元×12×50%=12000元;小王可提取2000元×12×50%=12000元。
情况2:小王的父亲不是该房产的共有权人,则其父亲可提取额度为2000元×12×0%=0元;小王可提取2000元×12×100%=24000元。
(三)调整征信认定标准
在原贷款征信认定标准中增加五年内逾期的认定,近五年内一张卡或一笔贷款最长逾期月数6期(含)以上、累计逾期12期(含)以上,不予受理贷款。
(四)取消评估机构备案
缴存职工在申请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时可自行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与事实严重不实的,中心将把该房地产评估机构列入信用黑名单,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不予采用。
来源: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转载自“闽东日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