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购房限购政策「赣州买房政策」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郑周贇报道:“全款优先,贷款排号,公积金靠边。”这句“顺口溜”在网络上逐渐流行开来,成为不少市民买房的真实感受。与“相亲角”一样,购房也形成了一条新兴“歧视链”,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严重损害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为此,2月22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赣州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办理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住宅销售现场须对外公示5项内容,开发商不得阻扰或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料审批及抵押登记手续,《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开发商要及时办理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
记者了解到,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目前,1年至5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2.75%,5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3.25%,远低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2月24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
据测算,一笔额度100万元、期限20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节省利息支出20万元以上,能有效减轻职工购房负担。
中国江西网财经记者从通知中获悉,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及商业贷款楼盘准入、备案时,应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预准入手续,并在楼栋封顶竣工验收合格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准入备案手续。
住宅销售现场须对外公示5项内容
记者了解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要在现场全面、准确公示销售价格、进度、不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承诺书及市民热线(12345)、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等群众监督投诉热线等相关信息。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保障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与其他贷款方式购房享受同等权利。
开发商不得阻扰或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
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不得以提高房屋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或与商业贷款购房存在价格差异等任何形式增加购房限制条件或附加其他条件,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严禁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资源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书面文件。
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房地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应由房地产企业提供的有关项目资料及企业资料。
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料审批及抵押登记手续
“在市民受理贷款申请时,大概需要7-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市民可在官网系统中查询相关进度,具体以部门为准。”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江西网财经记者,在审批通过后,放款时间为3个月左右。
通知中规定,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对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料的受理、初审和审批等工作。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一般而言,抵押登记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可完成,具体情形以部门为准。”上述工作人员说。
违反《通知》的开发企业将被暂停网签活动
《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自2月22日起实行。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将对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并在3月底之前完成集中专项整治。
对存在限制、阻扰、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进行约谈通报、记录信用档案、责成令其限期改正,并在完成改正前暂停其网签活动和预售资金的使用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