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 个体户 自由职业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 新市民等 可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了
兰州晚报讯8月30日,记者从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获悉,《关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新市民等自愿缴存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所指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兰州市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个体经营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是指不与任何单位或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以自己创造的成果或掌握的技能技术采取转让或提供服务的方式获取稳定收入的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户籍在农村或本市外,常驻城市,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业劳动6个月以上,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新市民是指兰州市外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或兰州市农村户籍,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的常驻人口。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新市民等自愿缴存人员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且在兰州市各级社保部门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市民,可按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畴,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自愿缴存人员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且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倍,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基数应在每年7月调整一次,一经确定一年内保持不变。缴存比例为10%。也就是说,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自愿缴存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银行卡扣划方式,按月、连续、足额将应缴存额存入相应的银行账户中,再由省资金中心按月扣划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愿缴存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息方式计息。
自愿缴存人员在申请到省资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仍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否则将按规封存账户。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赵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