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缴存职工可向购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黑龙江公积金贷款新规 五一 起施行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我省制定《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黑建金〔2015〕21号)同时废止。
异地缴存职工
可向购房所在地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以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额不得超抵押物价值的80%
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该倍数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行,且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申请人拟申请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准予公积金贷款的,
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
借款申请人为异地缴存职工的,提供异地缴存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
放款后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将《缴存证明》回执返回至缴存地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中心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公积金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准予公积金贷款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积金贷款发放;
不准予公积金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逾期还款的偿还资金,
按这样顺序回收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偿还资金,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对逾期未偿还部分,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应对逾期贷款本息及时进行催收,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逾期还款的偿还资金,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
异地公积金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公积金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开展公积金贷款催收工作,可扣划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编辑:马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