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永续债「优先股和永续债」
保险公司永续债9月“开闸”发行,中小险企“补血”将添新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8月12日消息,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核心要素、发行管理等规定,自2022年9月9日起实施。
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又称“永续债”,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没有固定期限、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资本补充债券。
近年来,随着业务发展,一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吃紧”,亟需补充资本金。推动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是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提高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风险防范化解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也有利于进一步丰富金融市场产品,优化金融体系结构。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减记和转股的触发事件包括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是指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0%。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是指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二是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可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核心二级资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此外,《通知》表示,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赎回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不能赎回;支付利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当期利息支付义务应当取消。保险公司无法如约支付利息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人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破产。
今年1月1日起,险企正式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即“偿二代二期”。7月6日,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十五次工作会议表示,第一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80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4.2%,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0%;实际资本为4.9万亿元,最低资本为2.2万亿元。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6.3%、219.3%和298.5%;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04.2%、136.6%和267.5%。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称,下一步,将稳妥有序组织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发行,持续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同时持续加强对保险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督管理,提升保险公司防范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