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股票债券「债权证券和权益证券」
(一)公司债券概述
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主要有如下要求:
第一,面值与定价。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与作为保荐人的证券公司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第二,信用评级。对于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1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三,债券的担保。对公司债券发行没有强制性担保要求。若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
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第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第四,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第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聘请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其他还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第二,公司决议。上市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方案,由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发行债券的数量;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债券期限;募集资金的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三,申报与核准。做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四,发行并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公司债券发行后,可以在证券发行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也可以进入银行交易市场流通。
七、中期票据(一)中期票据概述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
中期票据具有如下特点及功能:
第一,中期票据可用于中长期流动资金、置换银行借款、项目建设等。
第二,中期票据的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
第三,中期票据最大注册额度为企业净资产的40%。
第四,中期票据主要是信用发行,接受担保增信。
第五,发行体制比较市场化,发行审核方式为注册制,一次注册通过,在两年内可分次发行。
第六,发行定价比较市场化,中期票据发行利率的确定基于当期市场利率水平。
第七,企业既可选择发行固定利率中期票据,也可选择发行浮动利率中期票据。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有以下优势:
第一,与同期贷款利率相比,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
第二,一次注册可分期发行,发行方式较为灵活
第三,通过直接融资的价格发现机制,能够彰显发行企业自身良好的信用能力。
(二)发行中期票据的条件
在我国,非金融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第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第三,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第六,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第七,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第八,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第九,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第十,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发行中期票据的程序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选择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其他还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第二,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
第三,确定发行方案。根据企业资金安排和债券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共同确定发行方案
第四,制作有关文件。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准备相关注册材料,然后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成员
第五,向交易商协会提交注册材料。企业将注册文件报送交易商协会注册办公室,按照注册办公室要求解释,补充注册文件。
第六,注册会议决定批准与否。由随机抽取的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对是否接受企业发行注册做出独立判断。
第七,批准后组织发行。发行人与承销商协商发行日期,并将相关发行文件上网公告,主承销商进行簿记建档工作。
八、短期融资券(一)短期融资券概述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
短期融资券具有如下特点和功能:
第一,短期融资券可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置换银行借款。
第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
第三,短期融资券的最大注册额度为企业净资产的40%。
第四,短期融资券主要是信用发行,接受担保增信。
第五,发行体制比较市场化,发行审核方式为注册制,一次注册通过,在两年内可分次发行。
第六,发行定价比较市场化,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的确定主要依据当期市场利率水平
短期融资券具有如下优势:
第一,与短期贷款相比,在利率方面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
第二,一次注册可分期发行,发行方式较为灵活能力。
第三,通过直接融资的价格发现机制,能够彰显发行企业自身良好的信用。
(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件
在我国,非金融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第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第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第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第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第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第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第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发行短期融资券程序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选择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其他还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第二,主承销商协助企业准备相关材料。主承销商根据企业现金流状况,与企业共同商讨确定当年融资券发行总额度,并按照《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要求,协助企业尽快准备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提交的各项材料。
第三,材料上报人行备案审批。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企业发行融资券进行备案,并下达备案通知书。
第四,融资券发行。接到人行备案通知书后,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根据企业现金流要求,确定各期融资券发行时间或自主选择发行时机,根据发行时机及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发行的期限品种。
第五,发行工作结束后的信息披露等后续工作。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主承销商等协助做市,进一步加强所承销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流动性,并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到期按时还本付息。企业应当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和付息事项。企业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将兑付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由中央结算公司向融资券投资人支付本息。主承销商需在融资券兑付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券兑付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