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的区别「普通股东与优先股东的区别」
普通股股东特征:
1、普通股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无特别权利的股份,也是最基本、最标准的股份。
2、一般情况下,股份公司只发行一种普通股,所有的普通股股东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3、普通股股票的票面价值是股票票面表明的金额,其大小通常由公司章程规定。票面价值的主要作用是确定每股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我国法律规定,股票必须有票面金额,不允许公司发行无面额股票。
拥有的权利:
1、剩余收益请求权和剩余财产清偿权:普通股的资本成本一般是最高的。
2、监督决策权:拥有对公司重大经济行为的监督权和决策参与权。这种监督权和决策参与权是多方面的,包括对选举公司董事、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依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是普通股股东“用手投票”的途径和体现。
3、优先认股权:在公司增发新股时,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优先认购一定比例的新股。
4、股票转让权: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时转让手中的公司股票。转让股票是普通股股东“用脚投票”的途径和体现。
优先股股东特征:
1、优先股的根本特征在于优先股股东在公司收益分配和财产清算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
2、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股东大会投票权。
3、从公司资本结构上看,优先股属于公司的权益资本,是介于公司债和普通股之间的一种筹资工具。
4、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
5、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股东在利润分配和财产清算方面又优于普通股股东。
拥有的权利:
1、利润分配权:优先股股东在利润分配上有优于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在利润分配方面,公司要在支付了优先股股利之后才能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
2、剩余财产清偿权:当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时,在偿还全部债务和清理费用之后,如有剩余财产,优先股东有权按票面价值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得到清偿。
3、管理权:优先股股东的管理权是有严格限制的。通常,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但是,当公司研究与优先股有关的问题时有权参加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