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体系的意义「存款保险制度保障」
近期,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委托办法》)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以下简称《产品通知》)。两项制度自2012年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政策出台以来首次修订,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引导保险资金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从集中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管理转变,从最初保险资金运用受限,发展到自主投资,再到自主投资和委托投资相辅相成,经历了较长时间。
随着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2012年《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规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可按市场化原则接受委托,开展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业务。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调研显示,截至2021年末,约76%的保险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管理保险资金,保险公司自主投资、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投资的保险资金分别占比26.22%、70.33%和3.45%。《委托办法》和《产品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各金融机构在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合作,公平竞争,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发展。
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促进产品业务丰富
保险资金运用模式的发展逐步提升产品业务市场化运作水平,促进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和品种逐渐拓宽,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分散投资风险,满足服务需求。
2004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先后出台,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保险资金获准直接投资于股票、部分债券和符合规定的境外项目,并按照独立制衡、全面控制、适时适用、责任追究原则开展风险管理。
2006年,《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权、股权等投资计划的方式将保险资金投向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丰富金融市场长期资产供给,满足融资主体对长期资金的需求。
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包括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包括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使债权、股权投资计划等金融产品逐渐成为保险资金拓宽投资品类、稳定收益的重要方式。
2012年,《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的金融产品范围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促进投资品类进一步扩展。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深化市场化改革。《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等配套政策随后出台,鼓励保险资金优化资产配置,加强金融产品投资业务的投前、投中、投后管理。
2020年,《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保险资金可投资的金融产品,丰富了保险资金投资品种,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发展韧性。
在各项监管政策的规范和引导下,保险资金运用逐渐形成了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配置结构。协会调研显示,截至2021年末,194家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规模达到2.77万亿元,占其全部投资资产的13%,涉及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多个品种。其中,委托投资的金融产品配置规模位列第二,仅次于债券投资。
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规范资金运用行为
《委托办法》和《产品通知》从委托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的不同角度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助推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防范业务风险,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一、统筹衔接多项监管制度,加强机制顶层设计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期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均可接受保险资金委托成为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专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此次修订出台《委托办法》,明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与证监会2018年出台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充分衔接,不再将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人,而是将这些机构提供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纳入《产品通知》所列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有助于同向发力,改善以往各类机构产品名称繁多、性质不够明确的状况。
《委托办法》《产品通知》与前期出台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衔接,厘清资金运用模式和资产配置渠道的关系,明确保险资金运用相关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边界,实现业内委托和业外产品的并行监管,引导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明确定位、各司其职,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效率。
二、明确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压实机构主体责任
《委托办法》保障保险公司自主决策和分配责任的权利,取消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需“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董事会需承担委托投资最终责任等要求,明确保险公司应完善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和流程,审慎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和委托投资指引。聚焦行业面临的资产配置压力和问题,根据市场发展实际,引导保险资金使用专业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兼顾集中资源和分散投资的客观需要,维护资金安全。
与此配套,作为受托人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全面提升各种金融产品的配置能力,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责任,独立、审慎、全面地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合规管理、投资决策、穿透管理等投资活动,禁止对受托管理资产进行转委托,禁止承诺受托管理资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推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注主责主业,发挥专业优势,进一步提升投资管理能力。
三、规范金融产品投资业务,强化风险防控要求
《产品通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等经营行为,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并加强同债转股投资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监管政策的协同,引导保险资金发挥长期投资优势,加大权益类资产配置规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同时,《产品通知》强化全面风险防控。一方面,要求保险机构按照“全面穿透、穿透到底”原则加强穿透管理,依据金融产品的底层资产性质配备投资管理能力,落实投资比例管理,防范金融风险隐患,引导保险资金投向底层资产和交易结构清晰的金融产品。另一方面,要求保险机构按照“风险为本、持续跟踪”原则加强投后管理,督促其建立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定期跟踪投资状况,采取措施防控风险,动态评估和持续提升自身投资管理能力和风控体系建设水平。
发挥资金长期投资特色,促进合作多方共赢
保险资金已成为我国经济金融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和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期资金提供者,在服务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当前我国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时期,保险资金应继续发挥市场“稳定器”作用,落实监管要求,加强自律管理,促进合作共赢,稳健发展。
深化委托受托协同,巩固核心专长优势。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业务协同发展是服务保险主业、匹配资产负债、稳定长期收益的基础。保险公司应通过科学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委托投资指引、评估考核机制等,传导委托投资理念和资产配置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发挥自身长期资产配置的业务专长,积极参与国家战略、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养老、绿色低碳、信息科技等领域的纵深发展,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低碳带来的发展机遇,加大对资本市场支持力度,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加强业内业外联动,促进资管融合发展。保险机构与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已在境内外市场建立互利共赢的战略合作机制。在监管政策支持下,保险机构应进一步推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资产托管、渠道合作、产品配置、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协同,深化与证券业金融机构在资本市场、公开市场、股权直投、金融科技等方面的合作,强化与信托公司在信托机制安排、财富管理工具、非标资产投资等方面的联动,共同集聚资金和资源,更好满足国家战略、重大工程、企业债转股等长周期项目,匹配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发挥自律组织作用,推动落实改革成果。作为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组织,协会应立足监管政策和会员需要,竭诚服务监管,贴身服务会员,助力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效率,引导行业坚持稳健投资、长期投资、绿色投资和负责任投资,服务主责主业,持续推进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相关市场化改革,明确规则指引,完善技术系统,优化登记服务,加强信息披露,做好风险监测,为监管部门跟踪评估风险形成决策参考,为保险资管数据信息标准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为保险资管行业长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秘书长)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