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法律规定」
作者: 苗全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内容摘要: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损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与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关系,该权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对债务人、受益人和其他权利人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既要注意保护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又要防止诉权滥用。
关键词:撤销权 损害行为 诉权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四条和七十四条都规定了撤销权,前者是当事人撤销权,后者是债权人撤销权,本文所述的是后者。实践中很多债务人会选择放弃权利、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承担,这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对交易安全、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产生了威胁,因此建立更加完善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变得非常重要。
债权人撤销权的定义及成立的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定义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存在减少自有财产的损害行为,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损害行为进行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打破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完整局面,可以防止造成在履行期到达时债务人清偿不能的局面。【1】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对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有权依法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也可依法任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第三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是任意的,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才能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我国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包括:主体条件、合法债权条件、损害行为条件和期间条件。
1.主体条件
只有对债务人依法享有合法债权的债权人才有能行使该权利,虽然某种条件下继承人或其他权利承接人也可以行使该权利,但该权利依然来源于原债权人,只不过因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了权利人的变更。
2.合法债权条件
债权人行使该撤销权需要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而且撤销的数额不能超过该债权及债权的衍生权利,但合法有效的债权如何界定实践中有争议:
其一,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债权数额可否作为撤销权中的合法债权问题。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意味着调解书确认的债权数额未必客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5号司法解释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因此,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数额不能直接作为撤销权行使的合法债权条件,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补证。
其二,未经过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裁决确认或公证部门公证的债权能否作为撤销权的合法债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的不明确。笔者认为,对于没有经过上述单位依法确认的债权,不能直接作为行使撤销权合法债权的条件。
其三,债务履行期限还没有届满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问题。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全将来的债务履行,并非请求履行,仅应注重清偿力之有无,不必问已届清偿期,故未届清偿期之债权,其债权人亦有撤销权。【2】
笔者认为债权是否到期不影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诉争财产可以进行保全,而不能将撤销的利益直接归债权人,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再去实现债权利益。如果在撤销之后,债务人和受让人直接向债权人交付财产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则势必会剥夺债务人的履行利益。【3】
3.损害行为条件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构成对债权人的利益损害。如果债务人有其他有效的资产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不能干预这种情况下的处分行为。另外,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只能是积极的行为,如果怠于行使权利将造成对债权人损害的可以通过代位权解决。
关于损害行为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实践中多见。撤销权撤销的对象是债务人的损害行为,损害行为就需要认定债务人的主观恶意,那么主观恶意由谁来举证?实践中,有人主张由债权人举证,也有人主张由债务人举证,笔者认为从便于举证和公平合理的角度,债权人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有效财产可供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进行反证,对处分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处分财产后仍具有清偿能力进行举证;如果债权人主张恶意串通的,在提供初步证据后,受益方应承担反证责任,对善意性进行举证说明。
4.期间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撤销权行使适用除斥期间,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超过期间的撤销权归于消灭,这有利于稳定市场经济秩序,防止交易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撤销权也是一种实体权利,可以由当事人放弃,一旦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也发生消灭。【4】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损害行为被撤销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对债务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的损害行为被依法撤销后自始无效,已经放弃的,放弃无效;已经签约的,合同将不再履行;已经交付的,须要返还;已经登记的,登记无效。
(二)对受益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损害行为被撤销后,受益人已经占有或收益的,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债务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责任将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另案处理。
(三)对其他债权人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不是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理论上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其他债权人也有权对撤销权产生的利益主张权利。笔者认为,在其他债权人没有对撤销权产生的利益主张权利的时候,无论是裁判机构还是债权人均没有义务去寻找其他债权人,此时的债权人享有相对独占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设置可以促进建立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可以加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司法实践中一些问题存有争议:
恶意损害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是否真实的危害债权,是否构成“诈害行为”,【5】需要客观评判。根据我国民事审判“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通常由债权人举证债务人履行不能,而债务人则需要反证有清偿能力,前者的举证成为焦点。证明“有”容易,证明“没有”确实艰难。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设置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还是按照一般的举证原则显然会让这个制度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笔者认为,债权人可以承担基础的举证责任,比如提供债务人的失信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等,更多的举证责任应该由债务人承担,即债务人需要证明清偿能力,而且处分行为没有恶意。
因此,债务人处分行为是否危害了债权的实现,不仅需要看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行为后是否有清偿能力,也要结合实施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定,比如应当考虑债务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善恶、实施行为时的历史背景等条件。【6】
(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过程中的善意取得问题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都可能会对债权人产生损害行为。因此,审查是否构成损害行为,这不仅需要考虑债务人的主观恶性,同时更需要考虑第三人是否善意。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债务人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30%或者高于市场价格30%,都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交易价格,在这种行为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受益人主张没有过错的,应该进行举证说明。当然,善意取得方式还需要审查是否有其他过错,比如违反交易习惯、法律规定等。
(三)婚姻、继承中有人身依附性的相关财产处分问题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因此必须要对债务人离婚财产分割的合理性进行界定,如果债务人存在恶意逃债行为,就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但对恶意逃债行为的认定要充分考虑到残疾人、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实践中也有通过放弃继承来逃避债务的现象,如果是恶意逃避债务就应该撤销,对于这种有人身依附性财产的放弃需要充分考虑相关人员的实际情况,如果放弃继承是基于某种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或者存在某种人道主义精神,而且放弃的财产数额也与理由相匹配,就不应该作为撤销的对象。
(四)资不抵债情况下的偿还问题
当债务人资不抵债但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时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需要严格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恶意,如有法定优先权,或虽没有法定优先权,但又不存主观恶意的,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在案件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参与分配途径解决;如果债务人是法人企业,可以通过企业破产程序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五)债权成立之前的处分行为是否可以成为撤销对象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针对债务人所实施的损害行为而设计的,前提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存在。通常情况下,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要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对于债权成立前的处分行为,不能成为撤销权的对象,不属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复杂的经济活动中什么情况都可能发生,对于恶意的债务人,也可能先处分有效资产,再和债权人产生交易,最终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这种现象更具有迷惑性。笔者认为,在无法形成对债务人进行犯罪指控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责任,债权人也可以对债务人在债权成立之前的损害行为行使撤销权,但为了防止诉权的滥用,防止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此时对债务人主观恶意应该有更为严格的认定要求,非必要不得撤销。
结语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认定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否构成损害行为,不仅要分析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后的清偿能力,还要结合当时的背景进行综合分析判定,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一定要注重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多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