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罪「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罪」
【修正案十一系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修正前后条文对比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修改,即是企业产权保护的重要措施,也属于金融领域刑法保护的体系性安排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的修改等共同构成了金融安全保护的刑法进阶。
修改内容解读
1、犯罪主体进一步扩大。《修正案(十一)》将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此四种中介组织的人员纳入犯罪主体。
①“人员”是指在中介机构中,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负有相关职责的专业人员;“虚假证明文件”,即包括伪造的证明文件、也包括内容虚假、有重大遗漏、误导性内容的文件,这些文件的载体有多种形式,如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发行保荐书、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这些文件有时是单一文件、有时还包括含有其他附属材料以佐证其结论,包括数据、材料、资料、样本等。
②“保荐”:《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70号),《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11号),《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发行监管函〔2011〕75号)等均有规定。
③“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这类“自建自评”的建设单位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当这类人员制作虚假证明文件,不构成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⑤“环境监测”:是指由环境监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代表环境质量及发展趋势的各种环境要素进行技术性监视、测试和解释,对环境行为符合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性监督、控制和评价的全过程操作。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
2、调整法定刑幅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新增一档情节,并提高了有期徒刑的期限(五至十年)。
①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项规定的中介组织仅限定在“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同时相关的证明文件是与证券发行有关,并且必须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如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手段特别恶劣等。
②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重大资产交易作出相应的规定。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中介组织提供的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证明文件,且情节特别严重,才能适用本项规定。
③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涉及公共安全”,如矿山、水电站、核电站、桥梁、隧道、大型运动场等;其二,“重大工程、项目”,主要是指与民生紧密相连的重大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等。
★“致使”要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与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之间具有紧密的因果关系。
■以上三种升格法定刑的情形,并未以“等”“其他”进行托底,而是一种闭合性规定。这意味着“与证券发行相关”“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的“虚假”应采取严格解释、限制解释,避免重刑适用的泛化。
3、调整加重情节。原条文规定将索贿与收受贿赂作为加重情节,《修正案(十一)》进行了修改,即将“出具虚假文件”与“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理(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择一重罪处罚。
来源:刑法典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