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查询「宁波公积金2020年新政策」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 29 名委员,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组织2次书面审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宁波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9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及2020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安排的报告》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情况通报》。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宁波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8个部室,7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93人,其中,在编123人,非在编70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0年,新开户单位22489家,净增单位12648家;新开户职工33.81万人,净增职工7.87万人;实缴单位52732家,实缴职工168.04万人,缴存额301.07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1.55%、4.91%、12.56%。2020年末,累计缴存总额2198.0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87%;缴存余额608.11亿元,同比增长7.85%。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
(二)提取:2020年,66.61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56.84亿元,同比增长20.88%;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85.31%,比上年增加5.87个百分点。2020年末,累计提取总额1589.9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9.27%。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
2020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50万笔110.9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3.1%、3.04%。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8万笔56.98亿元,镇海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5万笔7.14亿元,北仑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3万笔19.36亿元,奉化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3万笔3.79亿元,余姚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7万笔6.20亿元,慈溪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5万笔10.51亿元,宁海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1万笔3.50亿元,象山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8万笔3.51亿元。
2020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73.46亿元。其中,市中心39.06亿元,镇海分中心5.37亿元,北仑分中心10.74亿元,奉化分中心2.23亿元,余姚分中心4.76亿元,慈溪分中心6.71亿元,宁海分中心2.42亿元,象山分中心2.17亿元。
2020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1.40万笔1104.13亿元,贷款余额567.06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8.65%、11.18%、7.09%。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3.25%,比上年末减少0.66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0家。
2.异地贷款:2020年,发放异地贷款558笔25285.46万元。2020年末,累计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32521.6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19704.07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0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6498笔256889.7万元,当年贴息额16722.91万元。2020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50373笔2789133.4万元,累计贴息87694.14万元。
(四)购买国债:2020年,未发生购买、兑付、转让、收回(记账式、凭证式)国债等情况,国债余额为零。
(五)资金存储: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44.39亿元。其中,活期0.36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7.9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36.13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3.25%,比上年末减少0.6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0年,业务收入200451.65万元,同比增长10.70%。其中,市中心102327.74万元,镇海分中心15214.53万元,北仑分中心28664.09万元,奉化分中心6055.32万元,余姚分中心12551.08万元,慈溪分中心21860.91万元,宁海分中心6913.57万元,象山分中心6864.41万元;存款利息19358.94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81088.64万元,国债利息为零,其他4.07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0年,业务支出114745.96万元,同比增长4.72%。其中,市中心57497.43万元,镇海分中心8766.40万元,北仑分中心16560.89万元,奉化分中心4299.66万元,余姚分中心8009.96万元,慈溪分中心11030.52万元,宁海分中心4180.05万元,象山分中心4401.05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89446.19万元,归集手续费1776.17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6730.46万元,其他16793.14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0年,增值收益85705.69万元,同比增长19.88%。其中,市中心44830.31万元,镇海分中心6448.13万元,北仑分中心12103.20万元,奉化分中心1755.66万元,余姚分中心4541.12万元,慈溪分中心10830.39万元,宁海分中心2733.52万元,象山分中心2463.36万元;增值收益率1.45%,比上年增加0.1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0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51423.42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841.0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1441.19万元。
2020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283.1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6065.77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宁波市财政局)14271.76万元,镇海分中心上缴(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1703.79万元,北仑分中心上缴(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3849.77万元, 奉化分中心上缴(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193.58万元,余姚分中心上缴(余姚市财政局)1270.97万元,慈溪分中心上缴(慈溪市财政局)3474.60万元,宁海分中心上缴(宁海县财政局)591.18万元,象山分中心上缴(象山县财政局)710.12万元。
2020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73485.0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55785.22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151642.04万元,镇海分中心提取21486.09万元,北仑分中心提取30516.58万元, 奉化分中心提取3763.36万元,余姚分中心提取13210.52万元,慈溪分中心提取22344.74万元,宁海分中心提取6049.95万元,象山分中心提取6771.94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0年,管理费用支出6952.38万元,同比下降8.79%。其中,人员经费4860.45万元,公用经费445.57万元,专项经费1646.36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306.9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520.02万元、153.31万元、633.6万元;镇海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19.90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07.69万元、22.34万元、89.87万元;北仑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345.70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799.58万元、80.89万元、465.23万元; 奉化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03.6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06.14万元、40.56万元、56.94万元;余姚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15.41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49.23万元、26.48万元、39.70万元;慈溪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602.6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73.86万元、41.10万元、87.68万元;宁海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60.0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00.07万元、49.69万元、110.32万元;象山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698.0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503.86万元、31.20万元、163.0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362.52万元,逾期率0.06‰,其中市中心0.05‰,镇海分中心为零,北仑分中心为0.03‰, 奉化分中心为零,余姚分中心为0.17‰,慈溪分中心为0.22‰,宁海分中心为零,象山分中心为零。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71467.23万元。2020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为零。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4.91%,国有企业占10.04%,城镇集体企业占0.93%,外商投资企业占7.9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0.3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43%,灵活就业人员占0.06%,其他占23.39%;中、低收入占98.93%,高收入占1.07%。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62%,国有企业占4.54%,城镇集体企业占0.59%,外商投资企业占7.9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8.8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43%,灵活就业人员占0.10%,其他占21.95%;中、低收入占99.76%,高收入占0.24%。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3.3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9.01%,租赁住房占3.18%,离休和退休提取占6.9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19%,出境定居占0.01%,其他占7.33%(主要为失业满五年、非本市户籍职工离职、死亡或宣告死亡、户口迁出本市及个人账户合并等原因的提取)。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8.14%,高收入占1.86%。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支持职工购建房325.51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2020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2.22%,比上年末减少1.59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87174.91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5.06%,90-144(含)平方米占67.37%,144平方米以上占7.57%。购买新房占61.01%(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53%),购买二手房占38.99%。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7.03%,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2.91%,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06%。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9.08%,30岁-40岁(含)占43.64%,40岁-50岁(含)占14.80%,50岁以上占2.48%;首次申请贷款占87.29%,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2.71%;中、低收入占99.52%,高收入占0.48%。
(四)住房贡献率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8.36%,比上年增加6.39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市公积金中心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手硬”,2020年2月26日印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房金管〔2020〕5号),实施了部分企业可按程序申请缓缴、降比、停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特定时限内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海曙区等区县(市)无房职工租房可提取的月度限额由700元提高至1000元。同时,进一步优化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机制,针对重点疫区来的办事职工,开辟了专属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开设了业务专窗,快速受理单位相关申请;开通了“网上办”“掌上办”等各种“非接触式”业务办理渠道,为急需业务办理的职工提供特色预约上门服务。自政策实施以来,得到了企业的积极响应,为企业纾解疫情期间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20年6月底,全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共计549家企业,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共计81家企业,办理停缴共计31家企业。截至2020年12月底,549家缓缴企业均恢复正常缴存。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1. 余姚分中心取消项目贷款管理科,新增计划财务科。慈溪分中心新增房改政策科。
2. 2020年,根据《关于扩大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承办银行的通知》(甬房公办〔2018〕4号)文件精神,镇海分中心增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镇海支行为提取、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奉化分中心增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为提取、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余姚分中心增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提取、贷款业务承办银行;慈溪分中心增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为提取、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情况
2020年6月18日,市公积金管委办印发《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甬房公办〔2020〕3号),明确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宁波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0972元;缴存基数下限为2019年度宁波市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2010元。单位和个人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比例)。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2020年11月13日,市公积金管委办印发《关于同意开展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批复》(甬房公办〔2020〕9号),开展按月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方便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3.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象山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进行政策调整。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象房金〔2020〕17号)规定,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从60万元调整到40万元;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40万元调整到25万元。全市其他区县(市)贷款政策没有调整。
4. 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情况
2020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执行。年度结息日为6月30日。
当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未作调整。首套房贷款,1-5年(含5年)期执行2.75%的年利率,5年(不含5年)期以上执行3.25%的年利率;拥有1套住房且尚未结清商业性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2套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不低于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5.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市公积金管委会于2017年出台《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房公委〔2017〕6号),规定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中出资的业主或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部分。2020年3月起,进一步简化了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及流程。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市公积金中心牢记初心,多措并举,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提升办事群众的体验感、获得感、幸福感。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实现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贷款信息实时共享,实现数字化、无纸化开具异地缴存证明,减少缴存职工办理异地贷款“两头跑”;积极推进甬杭湖三地“自助通办”,购房、还贷、退休等10项提取业务上线自助终端,缴存职工可异地办理相关业务;加快推进甬舟一体化进程,线上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申请办理,线下建立内部联系机制代收申请材料,两地中心信息互通、联动办理,促进住房公积金提取同城化;“打通”全城通办最后一公里,实现住房公积金服务乡镇(街道)网点全覆盖。各分中心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服务举措。如镇海分中心延伸服务网点至全区各乡镇街道;北仑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与不动产关联业务实现“跑一次”;奉化分中心建立经办人工作平台,为推进政务2.0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撑;余姚分中心实现乡镇街道服务网点宁波综合自助机全覆盖;慈溪分中心建立“一个中心、多点延伸、全市通办”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络;宁海分中心大力推进“好差评”业务闭环管理系统;象山分中心简化流程做到“一柜办结、全城通办”。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市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11月10日顺利通过了住建部组织的“双贯标”专家验收,成为全国第三家、省内首家通过住建部“双贯标”工作验收单位。2020年,中心按照省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数字化转型部署要求,升级完善业务系统功能、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调整优化业务流程,深化推进信息化建设。一是织好“数据治理网”。建立常态化数据治理机制,规范基础数据,创新服务模式。采用电子化检查工具,完善“按月巡检”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电子稽查,努力实现减存量、控增量、提质量的目标。二是织好“信息共享网”。推进“数据高铁”建设,实现数据归集链路、模式的优化升级,数据实时采集、跨网传输、流式加工;积极推进“一件事”建设,认真配合做好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公务员职业生涯全周期管理“一件事”、企业开办“一件事”等工作。三是织好“互联网 ”政务服务网。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2.0建设,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全过程监控、“好差评”闭环,线上办理业务从“可办”转为“好办、易办”。大力推进“减证便民”,通过人脸识别、数据共享和人工核查平台,取消户籍、婚姻等23项纸质证明。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市公积金中心2020年通过浙江省文明单位复评,获评全市住房公积金目标管理考核优秀单位、市住建局五星级优秀党组织、海员建设系统工会先进单位、宁波市五四红旗团支部等荣誉,涌现出了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郑凤等先进个人。各分中心比学赶超、对标进位,广泛开展了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行业等各类创建活动,显著提升了我市住房公积金行业管理服务水平。奉化、余姚分中心获评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慈溪分中心通过复评保留宁波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宁海分中心继续认定为宁波市级青年文明号和宁波市文明单位。
(七)当年依法行政情况
市公积金中心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完善宣传发动、部门联动、考核带动、执法推动“四个联动”工作机制,不断加大扩面工作力度;开展以“疫战到底、惠民如一”为主题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月系列活动,走企业、进社区,充分利用互联网,扩大制度知晓面;加强与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配合市信用办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针对疫情影响,信访投诉增多,积极妥善处理职工来信来访,办结率为100%,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注:按住建部规定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口径为:2020年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