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积金贷款 被强制担保收费 工商认定收费违法 申请人索退费 两审法院都不支持
柳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强制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找该市方圆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下简称方圆公司)有偿办理担保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贷款申请。由于此举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在建议公积金中心上级对其责令改正的同时,还对方圆公司予以行政处罚。一名贷款申请人找方圆公司欲追讨其滥收的3000多元“担保费”被拒后,与该公司两上法庭。昨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没有支持其诉请。该申请人不服,拟向高院申诉。
强制担保收费挨罚
2013年,柳州市民陈先生到公积金中心申请二手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时,被要求到方圆公司先将所购房屋抵押后,再由该公司开具担保函,否则,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贷款申请。而方圆公司提供担保后,按贷款额1%至1.7%不等标准,向陈收取3000多元“担保费”。
柳州市工商部门介入调查得知,从2007年起至今,方圆公司共为1500多名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业主,提供住房置业担保服务,共收担保费460多万元。其中,已确认的收入87万多元,未确认的370多万元,扣减应依法缴纳的税费,认定其滥收费的违法所得为50多万元。
工商部门认为,公积金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2015年8月,工商部门向柳州市公积金管委会建议,责成公积金中心改正上述限制竞争行为;同时,依法对方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滥收费的违法所得50万多元,罚款50多万元(本报2016年7月28日、10月10日曾作报道)。
索要退费一审败诉
方圆公司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向柳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申请调解,表示同意工商部门处罚决定的定性,请求减轻处罚额度。
经复议机关调解,工商部门与方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方圆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工商部门没收方圆公司滥收费的违法所得50多万元,免予50多万元罚款。
2016年1月,陈先生拿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书后,找方圆公司讨回对方滥收取的3000多元。遭拒后,遂将该公司诉至城中区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陈先生败诉。他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申请人败诉
陈先生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其因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担保人的事实错误。事实上,他是在公积金中心强制要求下,到被上诉人方圆公司办理担保手续的。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委托合同合法有效的事实错误,公积金中心强制要求到被上诉人处办理担保函,违反法律规定,已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且被上诉人也同意工商部门处罚决定的定性。因此,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错误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订立合同时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同有效。被上诉人方圆公司因违规垄断所侵害的是市场竞争公平性,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但就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而言,其民事关系仍然是合法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因此受到影响。据此,二审法院昨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先生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拿到终审判决书后,陈先生仍然不服。他称,由于工商部门已认定方圆公司收取担保费行为属滥收费行为,且该公司完全认可处罚定性,他准备在法定期限内,向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