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发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指南的通知「日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国家、省及外地驻日照单位。
所需材料
(一)单位缴存登记需要的资料:1.党政机关提供批准单位设立的文件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2.近期缴费的社会保险基金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加盖单位印章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表》2份。5. 开户授权书。
(二)单位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开设需要的资料:1.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2份(并提报电子版)。2.加盖单位印章的近期职工平均工资清册1份。3.由劳务中介机构代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开设职工账户,同时提供用工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用工单位向中介机构划转代缴公积金等资金的往来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办理程序:1.单位提交开户登记材料。2.公积金管理部对资料进行审查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登记单位基本信息档案,打印《单位登记确认表》。3.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加盖单位印章,并在20日内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公积金缴存和补缴
受理范围: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的单位。
所需材料:(一)单位每月汇缴住房公积金前,缴存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如有下列情况:新录用职工,职工调入或调出,职工离退休,职工在职期间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等,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2份(并提报电子版),同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二)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填制《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加盖单位印章,经公积金管理部审核后进行补缴。
办理程序:单位办理汇缴变更,管理部打印《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并加盖业务章。
(三)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的确定和调整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之和。
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按市政府公布的比例执行。同一单位所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一致,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相同。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从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工资额,新调入职工的缴费基数为调入单位为其本人发放的首月工资。
缴存基数应当在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月缴存基数的上、下限范围之内。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限额的,按最低限额执行。
单位应于每年7月份到公积金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单位基础信息核对手续。
每年自7月份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一个公积金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内不得变更。
(四)账户信息的变更
受理条件: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政编码或联系电话等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住房公积金已缴存职工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
所需材料: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政编码或联系电话等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单位或职工提供职工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办理程序: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单位信息变更。
填写《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积金管理部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
(五)个人账户封存和启封
受理条件:单位与职工中止工资关系,但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转移或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需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职工与单位恢复原中止的工资关系,需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办理个人账户启封。
所需材料:填制《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加盖单位印章,公积金管理部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或启封。
(六)降低缴存比例
受理条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经营亏损,无能力按照现执行比例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2.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所需材料:1.降低缴存比例的书面申请;2.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决议;3.单位近二年的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4.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5.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不超过1年。期满后仍不能按规定比例全额缴存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降低比例缴存的有关手续。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七)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理条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1.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2.工资停发6个月以上的;3.发生严重亏损的;4.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
所需材料:1.缓缴的书面申请;2.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决议;3.近二年单位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4.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
单位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期满后仍无能力缴存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再缓缴的有关手续。申请缓缴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额。
(八)缴存单位账户注销
受理条件:单位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的。
所需材料:提供单位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的相关文件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