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简化提取材料 取消提取时限限制 柳州公积金政策调整 加装电梯提取更方便
近日,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柳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的通知,并对其进行了解读。新政策简化提取材料和提取时限,市民提取更加方便。
2020年2月10日起,柳州开始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如今,一年多过去了。为加大对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的通知》文件精神,该中心结合实际,制定新的管理办法。新政主要有两大“惠民”调整。
一是,简化提取材料。取消提取时所需的住建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经社区居委会备案的《加装电梯协议》(含出资人员名单、费用分摊原则)等材料要求。
简化提取材料后,加装电梯项目正式开工的,业主家庭可根据《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个人出资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最大限度尽早实现住房公积金对职工加装电梯资金筹措的支持。此外,缴存人所属楼栋单元在中心有加装电梯提取记录的,可以免于提交《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是,取消申请提取时限的限制。原有政策规定“提取时限为获得住建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载明日期起二年以内”。柳州市加装电梯的每个职工家庭户实际出资在4-6万元之间。若有的市民账户,刚好在这两年中余额较少,提取的金额就少。单从这户家庭来说,这一政策对加装电梯的支持力度就显得不够。
取消提取时限限制,让职工可以更自由地选择公积金个人账户额度累积到什么程度再进行一次性提取,让职工能够更加灵活充分地利用个人及其配偶公积金余额。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房屋地址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共同提取额度,不超过该套房屋个人实际支付加装电梯费用总额。对获财政资金补贴用来支付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部分,不计入提取额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部分不再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