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住房公积金政策「宿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十二、缴存职工离开宿迁,公积金账户里面的金额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缴存职工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金额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缴存职工离开宿迁后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这种情形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在异地(转入地)正常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即可在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转移业务,无需再返回宿迁办理。例如:离开宿迁到南京工作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待南京正常连续缴存满6个月后,在南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宿迁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到南京即可;二是缴存职工离开宿迁后,在异地没有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这种情形符合“职工离职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继续缴存”提取规定,也就是缴存职工离开宿迁后,自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之日算起满半年即可申请提取,可以通过“宿迁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江苏政务服务网、宿迁公积金APP、网厅等线上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无需返回宿迁现场办理。
十三、缴存职工已经办理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且贷款已结清,近期准备再次购房,还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不能,住房公积金该如何使用?
答: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规定,如果缴存职工已经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三次购房则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缴存职工可以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提供:网签合同(购买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发票(贷款购房的提供银行借款合同)等材料,提取金额为网签合同日期(二手房为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的时点余额。除此之外,如果缴存职工是贷款购房的,贷款还款满一年后,还可以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一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7月1日为按年提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重置日)。
监督电话:0527-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