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已正式恢复 快来看看政策解读
2022年1月10日,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荆门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决定自细则发布之日起恢复办理异地缴存职工在荆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 政策调整背景
01.国家和我省已有相关异地贷款政策,但因2015年以来我市中心城区贷款个贷率持续偏高,为防止出现公积金流动性风险,我中心于2019年4月8日暂停了异地贷款业务办理。根据2021年12月31日统计数据,我市中心城区个贷率为76.87%,全市平均个贷率为69.98%,个贷率已回落至合理范围之内,基本满足异地贷款恢复条件。
02.“宜荆荆恩”城市群发展需要。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城协同”区域发展布局要求,城市群之间需实现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互认互办,我市恢复异地贷款政策可以有效助力“宜荆荆恩”城市群经济发展。
03.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我市《加快市级领跑促进中心城区人力资源聚集的若干措施》相关文件精神,满足异地缴存职工在荆购房需求,我中心于2021年下半年即开始启动异地贷款相关意见征求和实施细则起草工作,此次异地贷款业务恢复可为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政策依据
此次实施细则制定主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住建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及湖北省《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通知》(鄂建文〔2015〕73号)相关文件规定,并对有关业务操作流程进行规范和优化。主要变化在于取消了购房人须有荆门本地户籍的限制条件,同时为更好防控贷款风险,细则中明确要求异地贷款需增加一名经中心认可担保人。
三、什么是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本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荆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荆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可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公积金业务窗口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缴存地和户籍限制。
四、办理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什么条件?
借款人在本市申办异地贷款业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和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及配偶)不得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申请人在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3、有1年内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并能提供中心认可的有效证明文件;4、能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能提供有效婚姻状况证明(离异半年以内的不予受理);6、信誉良好,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7、有中心认可的抵(质)押物;8、申办公积金贷款时所购住房未在缴存地中心办理过购房提取业务;9、能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担保人:(一)质押担保人。能提供一名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担保(不含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且该缴存职工在为申请人担保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对外担保。(二)一般担保人。能提供一名经中心认可,有荆门本地房产证明、信用良好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月收入不低于3千元)的一般担保人,担保人当前无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采取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的,由担保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中心业务窗口办理担保手续;采取一般担保方式的,担保人本人应携身份证、个人信用报告、房产证明及收入证明(或收入流水)到中心业务窗口办理担保手续。一般担保人办理担保手续时实际年龄与申请人借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 10、符合荆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缴存使用证明》;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银行卡(工、农、中、建、邮储);
5、近一个月内人民银行出具的本人或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
6、贷款用途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所购楼盘项目须在公积金中心备案);
(2)购买现房(含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六、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负债如何认定?
01.异地贷款额度主要根据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收入状况及房价等因素综合确定。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额度上限为4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额度上限为60万元且申请人在申办贷款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金额的70%。
02.男职工贷款期限控制在65周岁以内,女职工贷款期限控制在60周岁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03.借款人家庭未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已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按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04.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与家庭负债之和不得超过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总额的50%。借款人负债认定通过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家庭负债和担保负债综合计算职工家庭当前负债情况,测算到月,精准到分。按月偿还的各类贷款,按当月还款额计算;对外提供担保的贷款,按担保金额除以担保总月份计算;采取按年还款的各类贷款,按年还款额除以12计算。家庭负债或担保负债已偿清或已解除的,提供相应证明核实后可不予认定。
七、其他说明事项
异地缴存职工不适用我市“商转公”(含直转)和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
【来源: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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