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公积金有新调整 9月1日起实施吗「公积金1月调整」
(原标题:江门公积金有新调整!事关每个购房者,9月1日起实施)
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责令全额退回并暂停其三年的提取资格和贷款资格;以自有资金支付首期的,可在购房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额度调整为申请当月开始6个月的租金……日前,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原2013年印发的《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将于8月31日废止。
笔者梳理了一下,新的办法调整主要集中在办理手续上的去繁就简、明确规范办理程序、放宽提取条件和严惩违规提取行为等方面。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一) 缴存比例范围
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同一单位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比例范围内,单位可自主确定职工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
(二) 规范缴存基数标准
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三) 转变业务模式
为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委托银行受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新《管理办法》,缴存单位将直接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业务,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账、查询等服务。
(四) 明确困难企业认定标准
新《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单位连续三年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新《缴存办法》的主要变化
(一) 简化审批要件
取消了新设立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个人账户设立、年度调整、托管手续等需要提供的部分资料
(二) 规范业务标准
新《缴存办法》依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修订了原《缴存办法》部分条款。
新《缴存办法》规定,单位应指定专门的经办人员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同时,新《缴存办法》还规范了单位或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缴存业务的事项,并规定涉及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信息变更业务办理,单位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应同时到场。
(三) 维护职工权益
依据新《缴存办法》,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启封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公积金管理机构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职工可以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
办理补缴手续方面,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交住房公积金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补缴手续。
新《缴存办法》明确办理异地转入手续的,应符合在江门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条件。
新《提取办法的变化》
(一) 加强提取监管
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暂停其三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二) 放宽提取条件
放宽了市内外以自有资金全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所购住房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只需提供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全额发票,不需要办妥不动产权证书。
放宽了市内购房提取首期的方式,职工以自有资金支付首期的,在购房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放宽了按年提取还贷第二次及其后各次提取的时间及金额限制,职工在上次提取满一年后可以自行选择合适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提取额度为上次审批间隔期满后累计实际还款额及本次申请提取之日起十二个月的应还本息额。
放宽了按月提取还贷第二次及其后各次提取的时间及金额限制,可同时申请提取上次审批间隔期满后以自有资金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三) 简化提取要件
新《提取办法》取消了年龄限制,只需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提供退休证明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再需要提供户口簿这项材料。合法继承身份除公证书外,也可以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四) 明确异地提取条件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五) 调整提取额度
根据原《提取办法》及住建部印发的《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最高额度为2015年5月至申请提取月期间可提取的额度。修订后的《提取办法》将首次提取额度调整为申请当月开始6个月的租金。
原《提取办法》规定:职工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最高提取额度为实际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时间乘以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新《提取办法》将提取额度调整为在正常缴存状态下,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已封存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 增加提取要件
由于业务模式改革,新《提取办法》要求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需同时提供职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账户(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七) 简化办理程序
《提取管理办法》实施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需要单位审核和加盖印章,只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受委托银行业务网点提出申请,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后,由受托银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