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便民新政「公积金 我为群众办实事」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优化发展环境服务新举措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关注民生需求,制定了优化发展环境21项服务新举措。
1.开展“商转公”业务。凡在我市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可以申请将商贷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
2.对公积金个贷额度不设上限。借款人具备还贷能力,按现行个贷首付比例不变,个贷额度不设上限。
3.开展支付物业费提取公积金业务。支付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4.开展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公积金业务。支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或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放款日期为2015年5月6日之后的可提取公积金。
5.开展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公积金业务。因交通、医疗、工伤、产品质量或其他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人身损害,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等情况,经认定可以提取公积金。
6.支持购买第三套住房或第三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比例和程序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办法及补充规定执行,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执行。
7.提高产权转让房(二手房)贷款比例。房屋使用年限10年(含)以内的提高至评估价格的80%, 11年至20年(含)的提高至评估价格的70%,21年至30年(含)的提高至评估价格的60%。
8.开展公积金现房抵押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持建成年份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公积金现房抵押贷款业务。
9.放宽个贷还贷能力核定标准。还贷能力以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减去家庭人口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和每月需支付其他债务后的剩余收入为标准进行核定。
10.放宽全额购房提取公积金时限。在我市全款购房证明材料日期为2012年1月1日之后,且未因购买此套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公积金。
11.放宽偿还个贷提取公积金时限和提取范围。在我市办理个人住房贷款,2012年1月1日之后偿还的贷款本息,从未办理提取或漏提的可提取公积金。
12.开展偿还异地个贷提取公积金业务。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异地办理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放款日期为2014年10月9日之后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13.放开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时限。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或就业失业证即可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14.放宽缴存人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公积金时限。医疗费用发票日期为2013年10月9日之后,从未办理提取或漏提的可提取公积金。
15.开展异地公积金个贷业务。职工有稳定职业和收入,在工作所在地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信用良好且无欠缴、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可在我市申请办理住房贷款。
16.清理合并公共服务事项8项。购买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提取和购买产权转让房(二手房)提取合并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进城务工人员提取、重新考学提取、参军提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并为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取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审批。
17.精简业务办理要件33项。办理变更账户信息、个人开户、个人封存启封、个人账户并户、调整基数、变更比例、汇缴登记、账户转移、缓缴9项业务时不再提供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单位账户设立业务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专管员身份证4项要件。
办理购买集资房提取业务不再提供政府批文。
办理购买拍卖自住住房提取业务不再提供拍卖委托合同书。
办理还贷和异地购房贷款提取2项业务不再提供借款凭证。
办理提前还贷提取业务不再提供公积金贷款部分还款凭证、借款回收凭证、结清证明和商业贷款借款凭证、部分还款申请书、借款回收凭证、结清证明7项要件。
办理租住公共租凭住房提取业务不再提供提供租凭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2项要件。
办理首次公积金贷款支付首付款提取业务不再提供提取人及其配偶未办理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证明。
办理死亡提取业务不再提供骨灰寄存证明。
办理服刑超法定退休年限提取业务不再提供受托人和缴存人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2项要件。
办理个贷业务不再提供职工工资证明、贷款审批表、征信报告3项要件。
18.压缩流程2项。取消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和账户托管审批环节。
19.缩减时限最多提前5个工作日。账户设立、信息变更等34项常规业务由当日办结缩减为即时办结。
20.减少办贷外部费用。市公积金中心为个贷申请人代缴房产抵押登记费80元/笔,协调房产评估机构将评估收费标准由评估值的4‰降低至2.8‰。
21.推进信息联网。研究推进市公积金中心与房产、户籍、民政、税务等部门系统联网,届时将陆续实现22类业务精简要件84项。
本文转自牡丹江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