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租房一次可以提取多少公积金「2019石家庄公积金提取物业费」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9月23日,石家庄市政府新闻办发布会上,石家庄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就该《实施意见》进行了政策解读。
市住建局三级调研员、新闻发言人唐燕介绍,实施意见中明确了一系列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政策。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
加大金融政策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发放开发建设贷款,向自持物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债券,用于符合国家政策的住房租赁项目。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商业银行发行各类金融债券,筹集资金依法合规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鼓励有条件、有意向的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方式开展试点,推动住房租赁项目发展。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
落实增值税有关住房租赁的相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落实国家关于对个人出租住房和承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纳入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的房屋,符合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定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数据共享、快捷办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租房期间,每人每年可提取公积金9600元。
落实租购同权相关政策
非本地户籍承租人按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在取得居住证后,可享受义务教育、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权益。
建立奖补项目评审机制
对纳入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的租赁住房项目,从项目申请、审核、复审、公示以及监督考评、奖补资金发放等环节严格审查,加强跟踪管理。对盘活闲置存量住房、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和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市财政、住建部门制定的奖补办法给予一定补贴。
石家庄市住建局租赁专班负责人王永介绍,石家庄市每年流入城区人口近10万人,使得租赁住房需求日益增加。然而从目前石家庄市住房租赁市场现状来看,石家庄市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仍处于起步阶段。据初步统计,石家庄目前整体住房租赁规模在20万套左右,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约216家,超过2000间的企业仅有6家,各类租赁企业管理的房源不足15%,绝大多数房源均散户通过中介机构发布信息出租,且租赁居住标准不高,租金水平较低,距离规模化、规范化、高品质、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仍有较大差距,现有的租赁住房供应体系尚不能满足城市发展中各类人群多样化、多层次的居住需求。因此,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补齐我市住房体系这一短板的必然需求。
近期,全国多个城市出现住房租赁市场“爆雷”事件,个别企业以住房租赁名义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东的租金高于收取租客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租客租金周期长于支付房东租金周期)等形式违规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资金链断裂后卷款跑路,最终导致房东租金收不回来,租客房财两空,严重扰乱了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因此石家庄市住建局提醒广大市民在租赁活动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谨慎选择住房租赁企业
租客和房东在选择住房租赁企业时,要选择规范且市场信誉度高的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时查看其营业执照、相关资质及主管部门备案情况,不要选择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列入异常经营、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避免遭遇“黑中介”“不良中介”。
防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
在出租或承租房屋过程中,租客和房东要及时了解周边租赁房屋的市场价格,警惕“高收低租” “长收短付”带来的市场风险,租客不要向租赁企业预付超过三个月的租金,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要提高警惕,自觉抵制低租金诱惑。
坚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时,租赁双方必须使用河北省统一实行的《河北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认真看清租赁双方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费用明细和违约条款等内容,避免霸王条款。
留存证据,及时投诉
租房过程中,要收集好关键证据,如租赁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广告宣传资料等。如发现住房租赁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有违法经营行为或者发生消费纠纷的,可直接向辖区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发现住房租赁企业存在“爆仓”“跑路”情形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燕都融媒体记者 李会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