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公司老总当黑客,入侵40多家金融机构后台炒股牟利,二审遭加重判决
软件公司老总当黑客,入侵40多家金融机构后台炒股牟利,二审遭加重判决
记者|冯赛琪 张晓云
当人们把技术利用在非法途径企图一夜暴富之时,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就会落下,黄粱美梦瞬间被戳破。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引发外界关注。有“黑客”利用木马病毒非法控制逾2000台计算机,入侵40多家国内金融机构的内网交易数据库,非法获取交易指令和多条内幕信息,进行相关股票交易牟利。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加重了有期徒刑判决,改判朱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内幕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9.8万元。
朱某曾是广东省内三家软件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他表示,在2001年成立了一家软件公司,但公司成立后一直没有承接大的项目,都是一些小项目也不会占用太多的精力,这样一来空闲时间比较多,从这时开始接触和研究黑客技术。
据朱某所述:记得入侵过基金、保险、银行、证券等公司的办公电脑,其中基金公司有嘉实基金、华夏基金、南方基金、博时基金、大成基金、工银瑞信基金、广发基金、易某基金、光大基金、富国基金、海富通基金、鹏华基金、泰达荷银基金、信达澳银基金等。
2012年时,他已经入侵40多家基金公司、保险投资公司的内网交易数据库,将每家公司对个股的投资资金量横向比对,重点选择那些有多家公司都选中的股票来投资,他认为这样炒股的成功率比较高。
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2004年至2016年间,朱某利用木马病毒非法侵入、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期间,朱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474台,利用从华夏基金、南方基金、嘉实基金、海富通基金等多家基金公司非法获取的交易指令,进行相关股票交易牟利,总计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183.57万元。
另外经辽宁葫芦岛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在2009年间,朱某利用木马病毒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获取多条内幕信息,在相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苏宁环球、美的电器等公司的股票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朱某通过获取内幕信息进行的6次股票交易操作中,买入股票共花费312.09万元,卖出股票成交金额共为314.06万元,从中获利还不到2万元。
2016年3月,朱某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被逮捕。
2019年一审法院判决,朱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9.8万元。对朱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5.5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朱某亦提出上诉。
检察院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我国刑法中有关内幕交易罪的规定,朱某所犯内幕交易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葫芦岛中院对朱某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畸轻,属适用法律错误。
而朱某上诉则认为,他所犯的两罪应属牵连犯而择一重罪处罚;一审法院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十倍罚金数额过高,无法律依据;其行为应属于股票的短线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犯罪。
辽宁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朱某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600余万元(证券买入金额与证券卖出金额累计计算),其情形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而一审法院认为朱某内幕交易非法获利1.9万余元,数额较小,所获得的内幕信息实质上未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认定犯罪情形符合“情节严重”的规定,混淆了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两罪在主体身份、侵犯客体、适用法律等方面的迥异,并导致量刑畸轻,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关于朱某上诉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证监会相关确认函等均能证实他通过黑客手段获取的多份信息已经被证监会确定为内幕信息,在该信息敏感期内购入相关股票并卖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内幕交易罪。
其次,虽然朱某均是利用股票信息的非法获利行为,但实施两个不同的事实和行为,侵犯两个法益,且两种行为均属犯罪既遂,不能评价为刑法理论的牵连犯而择一重罪处罚。
不过,就朱某上诉所提“一审判决朱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罚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辽宁高院予以采纳。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朱某的违法所得判处十倍罚金,并无任何法律依据,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应予调整改判。
辽宁高院二审判决,撤销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4刑初39号刑事判决部分判决,改判朱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9.8万元。其他部分判决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