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尽职调查报告「信托尽职调查」
昨天,相信一级的朋友,尤其是在中后台从事质控、内核相关工作的,应该有关注到深圳局发给招商和中山的那两张罚单,尤其是罚单中提到的“尽职调查”。相信不管是大券商,还是中小券商,看到这个都会有点憋得慌,尽职调查深如海,滴水不漏的尽职调查似乎不太可能。今天笔者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对于债券承销的总体风控,笔者在《关于债券承销风控体系的一些看法》一文中已经有了比较详尽的介绍,而尽职调查作为债券承销风控体系的一环,如何做,才算到位?对于这个问题,相信困惑的人不在少数。
以出让地为例,被检查的时候,简单一点,可以只要土地证即可;但是如果往复杂里做,可以要求提供招拍挂文件、土地出让合同、银行流水、税费凭证、土地证、现场核查证据(比如拍照、定位)、评估报告等。作为从业人员,自然喜欢简单一点,毕竟搞复杂了,发行人不开心,后续工作也不好开展,但是从检查的角度,往细里查,要提出承销商或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存在问题,一来,很容易,二来,承销商也不太好辩驳。
实务中,有的发行人比较强势,比如个别強AAA的发行人,能提供最简单的底稿可能就已经不错了,甚至连最简单的都给不齐的估计也有存在的可能,对此,中介机构能怎么办?不做吧,业务竞争这么激烈,尤其是中小券商,生存都有问题;做吧,监管爸爸的大巴掌唿扇过来,也是受不起的。在此情形下,大多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一旦出问题,中小券商可能会羡慕大券商,盘子大,可协调资源多,结局比中小券商好一些的可能性更高。
对于这一系列问题,笔者的建议主要有两点:
作为中介机构,最重要的风险控制点就是违约风险。如果债券不违约,一般来说,即使个别点存在问题,最终的结局可能不会那么严重,但是一旦违约了,麻烦到别人了,别人来找你麻烦的可能性就大多了。在控制好兑付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监管的要求,尽量做到位。对于尽调来说,很多时候,多做一点总是会好一些。
作为监管,其实现有的制度不能说不完备,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很完备了。现在值得商榷的点在于,定性的内容的确很完备,但是这些内容一旦落到实处,就面临定量的问题,也就是尽调的尺度。比如对于有息负债的调查,是否有明确的比例,调查80%就够了?问题在于,如果其他20%出了问题,似乎80%也不够。对此,笔者的看法是,监管也难,如果明确定量,一旦出了问题,也不好处理。在此两难的情形下,笔者以为保持当前定性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对发行人进行引导,比如鼓励发行人建立企业资料库。
笔者的设想是,根据相关尽调指引的要求,参照投行电子底稿系统,建立发行人企业资料库系统。发行人根据企业资料库系统要求,参照保荐业务的辅导制度,在主承销商的协助、辅导下,根据企业的最新情况建立自身的企业资料库,并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发行人后续发行债券,在与当期主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后,可以获准进入系统,收集、检查相关底稿。作为监管部门,可以安排各地派出机构,每年对企业资料库建设情况进行评级,比如:A、B、C、D,对于优质企业资料库的发行人的可以优先审核,并一定程度上减轻对相关发行人的检查频率,比如:A类抽查5%,B类10%,C类20%,D类30%。
这么做的好处在于:作为中介机构,一方面,不会因为此制度的建立而增加工作量,实际情况更多可能会是,随着企业资料库的建设,尽调的工作量会逐步降低;另一方面,更多的精力可以放到检查、分析资料上,而不是单纯的材料完备性上。作为监管机构,一方面,短期内,目前的的制度或者规则可以保持总体的稳定;另一方面,可以在企业资料库建设的过程中,逐步了解相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制度或者规则进行修正、更新,相信这种情况下出台的文件也会更加接地气。作为发行人,虽然规范化的过程有一定难度,但考虑到监管配套的优待措施,笔者以为,作为理性的发行人,应该有足够的动力去做好这样的工作。
尽职调查工作要做好不容易,面临两难的僵局,还是要采取一定措施,推动僵局的打破,顺应市场的发展。
囿于笔者学识有限,建议未必妥当,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