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券所规定的借贷双方「承销协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杨志锦 上海报道中国人民银行2月11日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债券融通行为。
相比原办法,此次办法将“质押债券”要求予以删去,而代替以交付“履约保障品”的要求。此外,办法引入集中借贷、主协议等。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出台有利于满足市场参与者多样化的交易需求,提高做市商头寸管理能力,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促进金融市场功能深化和健康发展。
何谓债券借贷?
一般而言,债券交易大致可以分为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四类。当前现券买卖和债券回购是最主要的两种,占全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超过90%。
现券买卖是交易双方一方付钱买债,一方卖债收钱的行为。
债券回购,本质上是一种资金借贷行为,性质和用房子去银行抵押借钱类似,都是将资产抵押(或暂时卖给)给资金借出方以获取资金的行为,只是抵押品从房子变成了债券而已。
债券借贷属于证券借贷业务的子品种,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华泰固收的一份研报指出,在我国,债券借贷的应用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直接做空,还有一个是通过借入利率债来进行资金回购,以此用更低的成本融入资金。
债券借贷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做空现券的工具,若投资者预计未来收益率将上行,则可先通过债券借贷借入现券,然后在市场上以目前的高价卖出,最后待债券借贷到期前从市场中以预计的低价买回,其总收益为做空收益减去借贷成本。
债券借贷在实际应用中除了直接做空以外,另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即通过借入利率债来进行资金回购,以此用更低的成本融入资金。在实际质押式回购操作中,利率债的质押率与信用债的质押率存在一定的差异,若使用利率债进行质押,相对于使用信用债质押,需要更少的债券面额,故此可以用省下来的债券面额再融资,并产生收益。
我国债券借贷业务起步较晚。200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标志着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推出债券借贷业务。在推出的前几年,市场非常冷清,一年仅寥寥几笔交易。2006年至2011年,根据中债登数据显示,债券借贷的总结算量为78.45亿元,远低于2012年一年的结算量202.9亿元。
随后,在工商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全面开展债券借贷业务之后,不少中小银行开始参与其中。目前,债券借贷参与机构多元,包括大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城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债券借贷成交的期限品种集中在中短期,体现了市场对借券融资的需求旺盛,与之相应的是,具有天然融资优势的利率债成为债券借贷的主要标的券种。具体来看,成交品种主要以7天为主,其次是14天、21天和1个月品种。
突破
国际市场上,债券借贷交易以转让式债券借贷为主,市场参与者在交易前需要签订通用的证券借贷主协议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广泛应用债券借贷代理的模式开展交易。与国际市场不同,此前我国债券借贷业务品种仅有质押式债券借贷,市场上暂无统一适用的债券借贷交易标准协议文本,且未形成债券借贷代理机制。
因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于2006年制定,随着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和市场参与者债券借贷使用的增加,《暂行规定》已不适应市场需求。因此,央行去年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月11日公布新办法。
相比原办法,此次此办法有以下几个突破:
一是对债券借贷定义做了更新。原办法定义: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而此次办法将“质押”要求予以了删去,而代替以交付“履约保障品”的要求。
沪上某国有大行债券交易员表示,此次办法要求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不再局限于质押债券,更加有利于债券借贷业务的发展。但除债券外的履约保障品如何实际运作还有待市场进一步探索和实践。
二是推行线上统一登记、统一交易,加快债券借贷主协议草拟和公布,努力创建规范化的市场交易环境。比如办法提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当签署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
而此前办法则是,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借贷合同。借贷合同应订明标的债券名称和数量、质押债券名称和数量、债券借贷期限、债券借贷费用、质押债券置换、借贷期间借入债券的利息支付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三是引入集中债券借贷模式。办法提出,集中债券借贷业务是指债券结算服务机构根据与参与者的事先约定,在债券结算日参与者应付债券不足额时,根据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发起的债券借贷指令,受托按照统一规则与其他参与者进行匹配,并达成债券融通的行为。集中债券借贷交易达成后,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应将相关结算数据传输至交易平台。
前述国有大行债券交易员称,办法明确提出了集中债券借贷的业务模式,未来或将有利于债券借贷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并提升债券借贷的效率。集中债券借贷模式易于交易双方自动达成交易,有利于提升债券借贷交易的效率。因此,集中债券借贷业务模式的引入,将有利于我国债券借贷业务的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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