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银行投资债券有哪些监管要求」
中新社北京12月18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18日公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从债券发行额度和期限、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债券发行与托管、监督检查等方面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维护政府信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跟踪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收益与融资规模相平衡的有关要求,保障债券还本付息,防范专项债券偿付风险。
《管理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新增债券、再融资债券、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对应类别的债券限额或发行规模上限。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取到期偿还、提前偿还、分期偿还等本金偿还方式。
《管理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结束后,及时披露债券发行结果。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前,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经济运行、财政收支、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级报告以及可能影响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专项债券还应当披露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等。
截至11月底,中国今年累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62602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新增债券44945亿元、再融资债券17657亿元。新增债券中,一般债券发行9479亿元,专项债券发行35466亿元。(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