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保合作协议「维好协议」
在某些时候,出于监管、法律或流程上面的考量,中国境内企业在发行境外债券时,无法为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担保(Guarantee)。这时,为了发行境外债券,境内企业往往会采用各种各样的增信手段,维好协议(Keepwell agreement)就是一种非常常见(或者说最常见)的增加信用的手段。
上图是一个典型的维好结构,包含Issuer(茂昇投资有限公司),Guarantor(中民国际资本有限公司)和Company(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主体。在下文中,笔者将以发行人(Issuer)、担保人(Guarantor)和Company(指境内提供维好协议的母公司)来分析维好协议。
在维好协议中,包含多种具体的条款,这些条款的目的均是为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安全。这些具体的条款涉及:
1)发行人和担保人的股东(ownership)。在债券的存续期内, Company应持续持有发行人和担保人,不应将二者的股份抵押出去。
2)发行人和担保人的偿付能力。在债券的存续期内,Company应使发行人和担保人有足够的流动性来应对到期债务。某些协议还会对发行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财务指标提出要求,比如,中民投美金债CHMINV 3.8 08/02/19的维好协议规定,中民投应使发行人始终保持至少1美金的净资产(consolidated net asset)、担保人始终保持1亿美金的净资产。
3)Company的财务披露。在债券的存续期内,Company应按照条款及时披露其半年报和年报。
所有的维好协议都有明确的流程。以中民投为例,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和担保人应告知Company和债券的Trustee,自身是否有充足的流动性来偿付债务,即“Liquidity Notice”。如果Liquidity Notice逾期5天,Trustee就将向Company发出书面通知(Trigger Notice),告知Company维好协议的条款被触发。在收到书面通知后,Company将根据协议、按照约定采取维好措施。
维好措施有不同的形式。比如“Parent Investment”:收到书面通知后,Company将通过股权投资(equity investment)或股东贷款(shareholders" loan)的方式,向发行人和担保人注入资金。比如“跨境人民币备用贷款额度”(Cross-border RMB Standby Facility):收到书面通知后,Company应设立并授予发行人和担保人跨境人民币备用贷款额度,通过这种方式向发行人和担保人注资。所有这些形式在债券发行文件中都有明确的流程说明。
维好协议的不足
虽然维好协议在流程与细节上做出了许多的努力,然而当发行人和担保人违约的时候,维好协议能在多大程度上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却有不小的疑问。维好协议并不是担保。在维好协议中,强硬的法律语句并不多,多是“应该”(shall)之类的中性词。当发行人和担保人出现违约时,Trustee可以代表债券持有人向Company索赔,然而,Trustee的索赔权低于Company的一般债权人。因此,如果Company自身的财务出现困难、寻求破产保护,Trustee可以争取到的赔偿将非常非常有限。
即使Company财务正常并愿意协助发行人和担保人,维好措施也不一定可以实施。维好措施需要中国境内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不管是Parent Investment,还是跨境人民币备用贷款通道,还是其他维好措施,都涉及跨境资本流动,受多部门的监管与审批,并受相关法律约束。Company无法保证这些维好措施一定可以得以实施,只能尽力而为(use all reasonable efforts)。
最后,境内企业采用维好协议发行的境外债券多数适用于英国法律(English law)或纽约法律(New York law),而解决纠纷的地点多在香港法庭,同时,Company又位于境内,需要遵循中国法律(PRC law)。可想而知,维好协议的法律效用以及判决实施的前景并不乐观。